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王雅琪
时间:2023-12-19 16:21:57
现代社会网络无孔不入,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青少年能够正确、合理利用网络日益变得重要。青少年沉迷网络会有哪些危害?孩子游戏充钱怎么办?孩子沉迷网络直播打赏钱能要回来么?未成年人如何预防网络炸骗等等家长关心的热门话题,我们特别为您邀请到石家庄高新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林晓坤、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建红、石家庄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付译晨三位公检法相关工作人员做客节目,为广大学生和家长答疑解惑。

今年暑假,不少家长因为孩子沉迷游戏问题,操碎了心。勤勤女儿6岁,暑期在农村爷爷奶奶家,周末才有时间回去看她,发现孩子被一款叫《蛋仔派对》的游戏疯狂迷住,“从最开始玩半小时,到后面每天玩两三个小时,不给玩就哭闹、不吃饭,说小朋友都在玩,为什么她不能玩。” 勤勤对此很是不解与担心:痴迷《蛋仔派对》的,不止自己女儿,还有周围其他小朋友和未成年,“小朋友在一起聊天,三句话离不开这个游戏。” 与琴琴女儿“沉迷”相比,担心的还有未成年大额“氪金”问题——“某位家长反映自家小孩11岁,在某小学上5年级,一位住同小区的同班同学,今年以来悄悄用父母手机,在《蛋仔派对》中累计充值消费3万多元,家长投诉申请退款后,只退回3000多元。
《蛋仔派对》、《王者荣耀》等等风靡网络的热门游戏背后存在着未成年网络游戏充值的问题,屡见不鲜。背后引发家长的一个问题,孩子游戏里充的钱能退么?我们请李律师为大家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李律师:我可以直接给电台前的家长一个定心丸——这个钱可以退!刚主持人说了这是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界定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满8周岁的孩子我们叫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行进行的充值行为在法律上认定为无效行为,当然可以申请全额退款。对于8周岁以上到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我们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其民事法律行为后果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这部分人群也是目前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主力军”,如果他们游戏充值金额明显过高,如果家长不同意或者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游戏公司因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主持人:林法官,是这样的吗?
林:是的,如果家长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先向网络游戏的服务平台申请,按着平台的操作步骤完成退费。当然如果退费遇到困难,首先可以向工信部、消费者协会或者12315等平台投诉,让相关部门督促平台企业退费。如果企业还是不退费的话,您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院有一个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打赏等方式支付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今年,我们法院也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小江今年12岁,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就用母亲的手机上网玩游戏,并且进行了充值,金额近三元。这件事直到小江的爸爸到医院缴纳医疗费的时候,才发现银行卡里的钱不翼而飞。当时小江的爸爸以为自己遇到了电信诈骗,就立即报了警。最后小江见事情不断扩大,才坦白了,是他用妈妈的银行卡进行了充值。后来,小江的父母和游戏平台协商退款,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就起诉到我们法院要求退款。在审理的过程中,小江父母提交证据证明小江在充值时他们并不知情,且也不予追认。因此王江的充值行为也是无效的,最终在我们释法明理之后,游戏公司同意退还25000元。在这啊,我们再给家长朋友们一个定心丸,如果退费遇到阻碍,人民法院也会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没有与未成年人充值相关的犯罪行为呢?
付:其实未成年人充值本身并不涉嫌犯罪,但是现在某些诈骗分子把目标聚焦在了“未成年人”身上,打着充值的“幌子”,实则是在实施诈骗行为,这就与违法犯罪相关了。前一段我们就办理了一件和网络充值相关的案件,小杨是一名沉迷网络游戏的初中生,一日,在游戏的聊天界面中有人告诉他,加好友即可免费获取游戏道具,为了改善游戏体验、提升游戏等级,禁不住诱惑的小杨便添加了对方的QQ好友,对方以具有内部途径为由,以低廉价格向小杨发送各种套餐消息,小杨随从对方处购买了200元的套餐,对方又以“开通id卡”“绑定银行卡”“充值返现”等理由,先后让小杨陆陆续续往里充钱,待小杨发现事情不对时,其已损失1万余元。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分子就是利用了未成年人想要获得游戏装备的心理,以免费、低廉套餐作为诱饵,逐步诱骗未成年人充值,最终完成诈骗行为。可见,网络社会中虚假信息、诈骗信息的无孔不入,也为未成年人充值领域带来了新的挑战,正如林法官刚刚说的,“真充值”尚有救济途径,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挽回损失,而由于资金的流动性快,“假充值”的损失则很难被追回。

主持人:那在这方面有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呢?
李:我国首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将在2024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第一部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它为未成年人撑起网络的“保护伞”。条例明确规定了除学校、监护人和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义务以外,另外还有一个亮点内容,就是明确了网络平台服务企业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应发挥主体作用,这部条例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平台企业的各项义务。比如在设计、研发、运营等阶段,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未成年人专区等,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员组成的独立机构,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情况进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专门的平台规则,明确平台内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每年发布专门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等。
主持人:林法官,条例有什么吸引你的地方吗
林:其实我对这个条例是非常关注的。因为我除了是一名法官,也是一个妈妈。现在孩子们接触网络的年龄越来越低,可以说网络世界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影响力是越来越大的。而作为家长,可能我们使用很多手机软件或者是游戏都不如小朋友,因此在管控自己孩子的时候还是有很大的困难的。其实最了解游戏的就是我们的游戏开发者、设计者,也就是服务平台,因此保护未成年人正确健康使用游戏产品服务,平台当然要承担应有的责任。这部条例的特色之处不仅在于详细的规定了平台的义务,更有了明确的处罚条款。为了让责任落到实处,条例明确规定了平台违反条例是应承担的责任。条例第五十七条就规定,如果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会受到如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处罚,同时规定了,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可以说对企业来说是相当严重的。但到这还没完,还规定了,如果存在违反条例,平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同类网络产品和服务业务。不仅惩罚公司更惩罚个人,这些惩罚条款,可以说给条例装上了牙齿,给条例各项规定有了落地的保障。
主持人:我们在实际办案中有没有遇到类似的未成年人与网络相关的案例。
付:现在我们多关注未成年人充值,因为充值行为作为一种“花钱”的行为,直接表现为大额财产的损失,更容易引起家长和社会的警觉,然而在我们办理案件中发现,部分未成年人已经具有了独立意识和财产观念,为了避免每次向父母要钱时,父母的唠叨和“盘问”。他们另辟蹊径,正在以自己的方式通过网络“赚钱”,尤其是网络直播的兴起,直播的门槛低、噱头强、高额打赏带来的诱惑性强,部分未成年人就把目光投向了网络直播,但直播内容的随意性,平台监管的缺失,低俗、色情信息的泛滥,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
在我们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有一名13岁的女孩在网络上进行直播,直播内容一开始就是与人说话、交流,进行聊天互动,随着我们检察机关介入的深入,我们发现这名女孩逐渐在互动中走向色情直播,进行一些脱衣服、暴露隐私部位等举动,我们通过心理老师介入帮助时,女孩说自己能月入过万,已经显现出迷失在金钱、欲望里的倾向。我们在询问女孩母亲是否知道其直播内容时,其母亲表示并不知道孩子的直播内容,反而略显骄傲的说孩子不找自己要生活费,能够自食其力了,并未对孩子直播有警惕意识。
可见,正是由于直播具有的获利性,即使是作为监护人的父母,都未对其有足够的警惕心,致使未成年人利益严重受损还未被发现。
这种案例不是个例,通过网络直播认识、交友后遭受性侵的未成年女性受害人也时有发生。可见,网络直播乱象频发,已经成为危害未成年人成长的又一大毒瘤。正是基于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直播发布者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机制,不得向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用户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如果网络直播平台违规向未成年用户提供直播发布服务的,将会由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直播对于未成年人的危害,并通过条例进行了严厉打击。
在刚刚案例中,我们侧重分享了直播对于未成年女性价值观和性权利的侵害,其实可以把视角放的更宏大一点,不仅是未成年女性容易遭受侵害,在直播中,未成年人隐私、个人信息的暴露也会带来更多法律风险。
主持人:李律师,现在个人信息保护都很重视,关于未成年人信息保护你有什么要说的呢?
李:关于未成年信息保护比起个人信息保护来讲更加细致,你比如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立即启动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网信等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事件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信息推送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每年对其处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及时报告网信等部门。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防止信息扩散。这都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个个信息保护的力度。
前段时间,就有一起新型网络违法案件,某知名视频平台通报了一起“人肉盒子”案例,涉及 18 省市、参与人数几十余人,主要活动人员还是未成年人,这些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以“人肉搜索”的方式,泄露、买卖个人信息,将侵犯他人隐私当作一种游戏,利用非法手段公开曝光他人隐私数据与信息,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他们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家庭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社会影响恶劣。因违法事实情节严重,警方已对主要违法人员处以10日行政拘留。同时,该违法行为将被永久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无论是未成年人还是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都应予以保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可能在不自知的情况下就发生了。
主持人:网络欺凌
林:我们三个是木兰有约法治宣讲团的成员,我们这个组合,从成立以来,一直在面向未成年人,宣讲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内容,如校园欺凌啊、防性侵等内容,我们在讲解这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时,都会讲到一个特殊的形式就是网络方式,网络欺凌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未成年人事实网络欺凌,同时这次条例在未保法的基础上,规定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网络欺凌行为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健全完善网络欺凌防治机制,进一步对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人当事人的保护。
付:在我们办理的案件中,就有一起案件未成年网络欺凌案件,是五名14-16岁的女生在商场的楼梯间内肆意殴打、侮辱另外三名未成年女生,行为方式表现为扇耳光、要求其下跪、把被害人拽至厕所脱衣服,并拍摄扇耳光、下跪等视频,相关视频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恶略的社会影响,给被害人身心带来了严重伤害。
主持人:说了这么多,大家有什么建议
付:对于游戏充值的问题,我的建议比较直接,家长朋友们务必保管好支付密码,尽可能采用指纹支付或者人脸识别的支付方式,减少未成年人使用支付功能进行付款的风险。如果家中有孩子玩游戏,家长朋友可以督促孩子进行实名登记认证,这样可以借助网络平台的时间管理、消费管理功能对孩子游戏进行管理。
林:我们作为父母,在孩子接触网络接触高科技产品的时候,是责无旁贷的第一责任人,当今时代下,如果我们谈网色变,一味阻拦孩子接触网络,也是和时代脱节的,我建议家长朋友们,应当树立正确使用网络的榜样,把握使用网络的时间,以身作则,合理安排孩子的休息和娱乐时间。
李:我的建议是,最了解游戏的是平台,但最了解孩子的是家长,我希望家长朋友们还是要多喝孩子沟通,尽可能帮助孩子选择更加健康的娱乐方式,合理安排游戏和学习的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