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 | 从拍黄瓜风波 看职业打假的法律边界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张苗苗

时间:2026-04-17 15:53:08

    近期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唐健盛透露,有一个职业打假人在上海一年举报了1200多家饭店拍黄瓜有问题。举报的理由是:“售卖拍黄瓜未设独立冷食间、无冷食制售许可”。唐健盛透露,这名职业打假人举报的都是小微餐饮商铺,而其举报的商铺和菜肴,没有一名消费者反映有食材变质,卫生不达标等实质性食品安全问题。    

 河北啸坤律师事务所张立华律师表示,从单一法条和举报程序来看,职业打假人的举报,形式上具备初步合规性。我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需取得对应许可、配备专用操作场所,这是食品安全监管的硬性合规要求,公民有权对违法经营行为向监管部门举报,这是法律赋予的监督权。但必须明确,形式合规不等于行为正当,单一法条适用不等于整体行为合法。职业打假的合规性,不能只看单条法规,更要结合行为目的、手段、后果综合判定,这是认定其是否合法的核心法治原则,也是此次拍黄瓜风波的关键争议点。

   形式上的举报权利,不能成为恶意牟利的工具。经查实,该打假人的举报行为并非出于守护食品安全的目的,而是精准瞄准小微商家无力整改、怕惹麻烦的弱点,采取 “点餐 ,取证 ,举报 , 索赔” 的流水线操作,一年举报超千家,全程未关注食品本身安全,仅以获取赔偿为唯一目的,大量占用行政监管资源。如果职业打假人以获得赔偿为目的进行举报,那么他们的行为很难真正的使消费者获益。更可怕的是,一些人看到了举报带来的商机,甚至搞起了职业打假培训的生意。

 张立华律师表示,这种行为已经突破法律底线,属于不合规的恶意打假,绝非合法维权。首先,从立法目的来看,消费维权和职业打假制度,初衷是打击实质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而非针对无实质危害的形式合规瑕疵。

   其次,依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市场监管部门新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无安全问题仍批量举报、反复索赔,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的行为,法律明确不予支持,不属于合法的职业打假范畴。此次事件中,拍黄瓜属于低风险冷食,商家无实质违法,仅存在硬件整改困难的瑕疵,打假人以此牟利,本质是滥用举报权,违背法治精神,也不符合合规打假的核心要义。也就是说,判断职业打假是否合规,关键看目的、手段和后果,而非单纯抠法条漏洞。那法律层面,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法治标准:

   第一,目的正当: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为目的,而非单纯牟利;

   第二,对象精准:针对存在实质违法、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而非小微商家的轻微形式瑕疵;

   第三,手段合法:依规举报,不恶意批量举报、不要挟商家私了、不滥用投诉资源。

 打假需依法,维权有边界。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是市场的净化剂;而恶意牟利式打假,是法治的破坏者。唯有守住法律底线,区分合规与恶意,才能既守护食品安全,又保住市井烟火气,让法治真正服务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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