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狗没咬人”也要赔10万!牵了绳、没咬人,就不用负责了?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王子檬

时间:2026-10-14 09:41:13

如今,饲养犬只的人越来越多,很多人认为只要出门遛狗牵了绳、狗没有直接咬到别人,就算发生了意外也和饲养人没关系。那事实究竟是不是这样?

答案很明确:不是。

一个真实案例,打破误区

2023年9月 · 重庆梁平区

居民谷某英带着自家的小型比熊犬走进一家药房买药。 她没有给狗系牵引绳。

店员龙某燕取药时,完全没有注意到脚边来了只狗。就在她习惯性后退的一瞬间,腿部碰到了犬只。突如其来的触感让她猛然受惊,身体失去平衡, 面部撞上药柜 。

经鉴定:牙槽骨缺损 + 4颗牙齿缺失 → 十级伤残

谷某英始终想不通: "我的狗没咬人,她自己摔倒受伤,凭什么要我赔全部损失?"

一审判决:赔偿 101,966.98 元

2026年5月检察院维持原判,历时两年多的纠纷尘埃落定

法律怎么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有明确规定:

第1245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 两个关键点:

① 无过错责任原则 —— 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论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原则上都要担责。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 故意 ",不是"不小心"。

② "造成损害" ≠ "直接咬伤" —— 犬只的突然出现、追赶、吠叫、逼近等行为,只要使他人产生恐惧并导致损害,就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全国多地判例:无一例外

近年来,全国多地法院审结了多起"无接触式"犬只致害案件——

🔹 最高法典型案例:犬只追逐路人摔伤,赔偿21万余元

2022年12月,张某骑摩托车被包某饲养的两只犬追扑,受惊吓摔倒受伤。

该案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2月发布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典型案例 。

"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撕咬、抓挠等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追逐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产生身体损害。即使未发生直接身体接触,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 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法规:最高拘留10天

📋 省级:《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携犬出户应当束犬链,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带导盲犬以外的犬只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违者:警告 + 罚款50-200元

📋 国家: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最高罚款1000元 + 拘留10日

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

警告→拘留5日以下 或 罚款1000元以下
情节较重→拘留5-10日

从2026年1月起

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
不再只是赔钱,还可能被拘留

牵了绳 ≠ 免责金牌

牵绳是基本义务,但不是充分条件。绳子过长、犬只挣脱或窜出,未能有效约束,依然要担责。

🔍 四种情形,责任不同

✅ 牵绳 + 有效控制

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 可减免

⚠️ 牵绳但未控制

饲养人仍需担责,比例视具体情况

❌ 没牵绳

仅受害人"故意"才能减轻(门槛极高)

🚫 饲养禁养烈性犬

绝对责任,没有任何减免空间

📊 法律红线一览

情形

法条

责任程度

牵绳+有效控制+致害

1245条

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可减

未牵绳等未采取安全措施

1246条

仅受害人"故意"可减轻

饲养禁养烈性犬致害

1247条

绝对责任,无减免

遗弃/逃逸动物致害

1249条

原饲养人/管理人全责

给养犬人的三个提醒

① 牵引绳是法律义务

《动物防疫法》第30条:携带犬只出户应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不是道德建议,是法律义务。

② "不咬人"不是免责挡箭牌

追赶、吠叫、扑跳、突然靠近……只要导致他人受惊吓摔倒受伤,就构成侵权。"我家狗很温顺"在法庭上不是有效抗辩。

③ 受害者也要保护自己

遇到此类情况:第一时间报警→调取监控→固定证据→及时就医→保留票据。监控视频是认定责任的关键证据。

宠物"不咬人",不代表"不伤人"

一根牵引绳,保护的不只是别人,也是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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