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王悦

时间:2025-05-09 18:00

河北灵寿五岳寨省级地质公园

近日,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就加强省级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和利用作出进一步规范,以全面促进省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办法依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共分为省级自然公园设立调整和撤销、总体规划编制和分区管控、保护与利用等五个章节四十条。办法有效期为2年。

办法指出,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主要包括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森林公园、省级湿地公园、省级地质公园、省级沙漠公园、省级草原公园、省级海洋公园等,适用于河北省省级自然公园的管理(省级风景名胜区除外),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主管全省省级自然公园工作。 

阜城县千顷洼省级森林公园

办法明确,建设省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设立省级自然公园应符合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有一定规模和面积且资源分布相对集中、范围边界清晰权属无争议、有明确管理单位等基本条件,同时逐级向县、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提交申报书、影像资料等申请文件,经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省级自然公园一般采取地市名或者县(市、区)名+公园名+省级森林(湿地、地质、沙漠、草原、海洋)公园,跨设区市的,按河北+公园名+省级森林(湿地、地质、沙漠、草原、海洋)公园方式命名。经批准设立的省级自然公园,不得擅自调整范围边界,原则上也不得撤销。

办法指出,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应当自批准设立或者范围调整之日起一年内,组织编制、修编或完善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且自然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保持一致。省级自然公园规划批准前,应当向社会进行不少于30天公示。未按规定审批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工程立项、资金安排和办理建设项目占地的依据。 经批准的省级自然公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修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监管。 

河北丰宁滦河源省级湿地公园

办法强调,对保护工作不力、破坏案件频发、群众反映强烈的省级自然公园,省林业和草原局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林业和草原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对造成省级自然公园生态环境损害的,省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可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对保护管理不力造成省级自然公园设立条件丧失的,在依法查处和责任追究后,省林业和草原局依程序可以将省级自然公园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白雪峰

通讯员|王铁军 王永福

编辑|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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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牛作交

监制|冯慧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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