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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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7-04 12:08
进入下半年,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一批今年以来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一、河北开卓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核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鹿泉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的问题线索对河北开卓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2024年7月29日为石家庄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中记载的监测日期与出具监测报告使用的监测仪器中的原始数值显示时间不一致;该公司在2024年6月27日为石家庄高新区某加油站出具监测报告,原始记录显示的监测时间与声级计电子记录时间不一致;2023年9月21日为石家庄市栾城区某公司出具的污染源监测报告记载“采集低浓度颗粒物样品,计压:-00.84kpa”,根据《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836-2017)7.3.7规定,全程序空白采样过程中,须断开采样管与采样器主机的连接,计压较小。但通过查看空白样品数值发现,实际样品计压与空白样品计压结果值相当,根据上述情形得知,该公司进行样品采样时未实际连接采样管路。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贰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本案执法人员根据交办线索立即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及时锁定现场证据,推动案件进展。本案中第三方监测服务机构追求短期利益,未按照规范开展监测服务,所出具的监测报告不能真实反映企业排污的实际状况,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三方服务机构应当以此为鉴,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提升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职业规范,确保监测过程规范、报告数据真实和准确。
二、河间市飞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
案件类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介绍
2024年12月20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河间市分局根据交办线索对河间市飞腾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车辆检测档案发现,2024年12月10日对检测车辆鲁GAGXXX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中车辆识别号VIN为LXGCPA338JA0200XX,而存储在计算机平台OBD信息中的车辆识别号VIN为LXGCP331JA0108XX,执法人员随即调取该公司视频监控并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发现,该检测公司为了保证车辆能够显示检测合格,将OBD检测仪插在其他合格车辆上代替该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报告。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款壹拾万伍仟元,并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机动车达标排放的“守门人”,对于推动移动源污染减排、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发挥着重要作用。该公司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用其他车辆代替检测,放任问题车辆“带病上路”,不仅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还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严肃查处。
三、孟村回族自治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
案件类型: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介绍
2024年7月26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孟村回族自治县分局执法人员对孟村回族自治县顺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J2ATXX的小型柴油货车,在检测初期和检测结束前冒起黑烟,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8.2.2的规定,此情形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是该公司却为上述车辆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公司存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并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元。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个别检测机构为谋取一己私利,忽视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放任“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破坏空气质量。执法人员通过查平台、看现场、调监控,迅速固定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坐实当事人环境违法事实,形成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大震慑力,杜绝企业存在逃脱处罚的侥幸心理。
四、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
案件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2024年3月18日保定市生态环境局易县分局接到上级交办的北京华成星科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报告作假”问题线索。经调查发现,2024年1月26日该公司出具了保定易县某电力有限公司废气比对检测报告,通过调取该企业1#炉采样平台动态管控视频显示,2024年1月19日该检测公司现场检测期间只用了一支采样枪,未更换过其他采样设备,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3“测定与计算内容”的规定,一支采样枪无法完成报告中温度、湿度、流速、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含湿量、一氧化碳、氨、氯化氢10项参数的采样工作,涉嫌编造监测数据。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存在伪造监测数据,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拾陆万伍仟元。
(三)启示意义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是客观反映污染治理成效的基本依据,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刻不容缓。严厉打击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违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杜绝任何僭越法律底线的违法行为,以高质量保护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同时警示第三方监测机构要诚实守法经营,保持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五、衡水衡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行政处罚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检查发现
(一)案情介绍
2024年6月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衡水衡东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衡水市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中该公司的车辆检测历史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2023年9月13日、2023年9月25日、2023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24日在对柴油车辆车牌号为冀T030XX、冀T760XX、冀T190XX、冀TP35XX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尾气检测时,车辆检测报告中记载的额定转速分别为3000rpm、2000rpm、1900rpm、3000rpm。经进一步核实上述车辆发动机铭牌,实际额定转速为3400rpm、2500rpm、2100rpm、3200rpm,该公司检测人员未按照车辆实际额定转速进行检测,违反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2.5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对该公司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当前大气污染防治任务依然艰巨,机动车检测机构造假造成的影响持续时间长、影响范围广,要充分认识到其严重性,充分认识打击造假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意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逐渐加大对第三方检测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于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第三方检测机构造假行为,坚决以“零容忍”态度依法查处,充分发挥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三方检测市场环境。
六、唐山市鑫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北区分局
案件类型: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介绍
2024年8月19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组交办线索,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路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市鑫雨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经查阅唐山市机动车监管平台及录像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采用双怠速法对冀B7L0XX进行检测;2023年3月31日、2024年2月27日采用双怠速法对冀CQG7XX进行检测。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11.1的规定,上述车辆应当使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而该公司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存在未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唐山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三)启示意义
机动车检验检测承担了移动源污染防控的重要职能,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要求,对机动车进行全面、准确、公正的检测。合法合规的检测可以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机动车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确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记者|屈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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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审|邓菲
监制|冯慧杰
终审|边宇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