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出台“十禁止”,剑指“6.18”网络促销“假大空”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责编:王逸兴

时间:2021-06-09 20:59:36

冀时客户端报道(记者杜岩卿)当前,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发展,网购已经广泛渗透到日常生活中,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动能和消费升级的新方式。近两年,受疫情影响,直播带货、社区团购等新型电商的“人、货、场”更是持续扩大,网络用户数、用户使用时长等指数激增。每年6月和11月两大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火爆开展,极大程度地推动了石家庄市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许多矛盾和问题:

01、促销规则复杂

某些商品先涨价后降价,实际购买价格与平时购买价格持平甚至高于平时,优惠规则来回修改,价格不一,消费者好不容易做完各平台的优惠“算术题”却没能享受到集中促销的低价优惠。

02、新业态电商发展良莠不齐,乱象丛生

从知名主播李佳琦卖不粘锅糊锅,到辛巴“把糖水当燕窝”再到薇娅售卖山寨联名商品,直播带货翻车事件不胜枚举;部分社区团购利用优势,倾销商品,抢占市场,造成无序竞争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这都暴露出当前新业态电商存在着平台把关不严、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乱象。

03、部分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有消费者反映自己买到的商品最终价格上是优惠了,但是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实际产品与介绍不符、商品超过保质期,甚至是假冒伪劣商品。

04、电商平台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入驻商家的资质核验不严、对商品服务的信息监测不全、对违规行为的管控还不够有力,从而造成许多监管漏洞。

针对以上问题,为有效规范石家庄市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障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治理集中促销期间各类市场顽疾,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行政指导意见如下:

一、突出问题导向,做好自查自纠

全市各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要针对以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对虚假打折误导消费者、不公平格式条款、“刷单炒信”等方面,尤其是直播带货等新模式下的销售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和相应的整改工作,加强对“6.18”等集中促销活动的内部合规审查和风险点排查,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规范促销行为,做到“十个禁止”

全市各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做到“十个禁止”:

(一)禁止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定金不退、增加限退条件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二)禁止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三)禁止发布虚假违法广告;

(四)禁止对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五)禁止先涨价再打折,虚报特价揽客;

(六)禁止违规开展有奖销售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禁止实施有价无货的欺诈行为;

(八)禁止限制、排斥经营者参加其它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的促销活动;

(九)禁止在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网店)售卖违禁品;

(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三、加强平台治理,履行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网站)经营者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强化“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履行网络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平台治理和对平台内经营者促销商品的清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障平台正常运行,自觉加强售后服务队伍管理,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和商标权利人投诉,制定促销活动物流配送应急预案,防止侵权假冒、“三无”和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进入网络市场销售,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优、价格实、服务好的商品和服务;禁止违背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使用、泄露、出售消费者和经营者个人信息。

四、严守法律底线,积极配合监管

各电商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应主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合同格式条款、价格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广告、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监管工作。认真遵守《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报告平台自身发现的有关违法经营的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

全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以及新出台实施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学以致用,对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摆,及时纠正。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自觉承担起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共同监督。同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共同营造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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