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丨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有新规 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流转交易

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新闻

责编:苏红岩

时间:2026-01-07 19:12:07

冀时新闻报道 省生态环境厅消息,《河北省排污权跨区域流转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办法提出,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并规定了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的相关条件。

办法所称跨区域是指跨设区的市(含雄安新区、定州和辛集市)。办法提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水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可以在同一流域范围内流转、交易。

作为全国首批排污权交易试点,我省2024年开始探索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在全省范围内流转、交易。之前政策要求以市级行政区域范围进行排污权市场交易,保障当地项目顺利落地。跨区域流转和交易打破了各地间的交易壁垒,为排污权跨市域流动提供了制度支持,既推动解决各地市场供给、项目需求不均衡情况,又优化了营商环境,推动生产要素畅通流动、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

办法规定,排污权跨区域流转、交易是有前置条件的,必须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市场交易情况两方面要求。

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标的,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可以作为转入地。上一年度水环境质量达到要求的,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求的设区的市,可以作为转入地。

按照要求,出让方发布交易公告后,20个交易日内无受让方响应,且公告污染物排污权零成交的,出让方可以申请开展排污权跨区域交易。

受让方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后,10个交易日内无出让方的或受让方在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开展市场交易后,20个交易日内已受让排污权不能满足项目需求,且无出让方的均可申请开展排污权跨区域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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