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北教育厅
责编:苏红岩
时间:2026-05-03 17:41:18
河北省教育厅最新发布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若干措施↓↓↓

河北省2026年中小学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若干措施
一、强化招生资源前瞻布局
1.以县为单位,统筹人口出生率、城镇化率、人口流动、产业布局、户籍制度改革等因素,精准分析基础教育各学段学位余缺状况,进行学位预警预测。
2.依据学龄人口变化及学位预测结果,科学全面评估,妥善调整学校布局和学校片区划分,并广泛征求意见,提前向社会公布调整方案,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
3.定期开展校舍资产、教师配备、装备配置等基本办学条件摸排。
二、严禁各类违规招生行为
4.义务教育学校全面实施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面试、评测、接收简历等方式选拔学生。
5.普通高中全面落实属地招生和“公民同招”政策,严禁省属高校附中、设区的城市高中违规面向县域掐尖招生,严格规范各类加分项目和分值。
6.严格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薄弱初中的政策,严禁以指标到校名义跨区域掐尖招生。
7.严格落实《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
8.严禁违规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跨区域招生,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
9.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
三、严格规范特定类型招生
10.全面实行特定类型招生省级审核备案制度,加强对中小学各类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验项目及特长招生的统筹管理,从严控制招生学校数量、计划规模及招生范围。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需严格控制在试点范围内开展,严禁随意扩大实施范围及各种搭便车行为。
11.全面清理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经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须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招生录取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示报名条件、招生流程、考察方式、培养方案、录取结果等。
12.严禁任何地方、任何学校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开展特殊招生。
13.开展小语种特色培养项目的学校要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和计划,在小升初过程中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文化科目测试,小学阶段不得开展此类招生。
14.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组织初中学生提前授课,初中学校须履行保障学生在校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责任。
四、全面推进均衡编班
15.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要均衡配置师资,全面实施均衡编班、随机分班。
16.义务教育学校编班方案、过程及结果应向家长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编班结果一经公示确定,不得擅自变更。
五、保障重点群体公平入学
17.全面落实“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进一步清理简化证明材料。有条件的地区要实现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仅凭居住证入学,取消附加或限制条件。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或户籍地平等参加中考或升学的权利。
18.人口集中流入地区要持续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和招生计划,不断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比例。
19.完善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排查机制,重点关注农村留守儿童、残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群体,有针对性地加强入学保障和教育关爱。
20.依法依规落实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等教育优待政策,全面实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资格证明信制度。
21.各地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多孩子女义务教育长幼随学具体实施办法。
六、深化“教育入学一件事”
22.建立招生入学信息集中发布机制,公开区域内中小学招生政策、划片范围、报名条件、录取规则及官方咨询电话。
23.完善“教育入学一件事”办事指引清单,依托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加快推进户籍、房产、居住证、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的互通共享,实现线上报名、审核、录取等“一网通办”。简化线下表格填写和证明材料提交,缩短材料审核周期,实现“只进一门”。
24.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利用数字化手段提供政策解答、报名指引等智能咨询服务。
七、强化风险防范与违规查处
25.各地要建立健全风险排查机制,聚焦报名、录取、分班等关键环节,重点排查政策执行偏差、信息公开不足、网络舆情隐患、突发安全事件等风险点,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26.各地要加强廉洁风险防控,严肃招生纪律,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全过程监管,持续纠治中小学招生中影响教育公平问题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27.前置排查学校办学情况,提前制定应急预案,严防学校突然关停等产生的退费、师生安置等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8.各地要加强招生政策宣传解读,公布招生热线,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及时辟谣、释疑解惑。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并在教育行政部门官网公开,对群众反映问题建立台账、逐一核查处置。对招生问题频发、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学校,严肃追究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负责人责任。
附件: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