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来源:新华社

责编:张东翠

时间:2026-08-31 23:29:07

新华社比什凯克8月31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

基于两国人民睦邻友好历史传统和建交以来双边关系蓬勃发展势头,

认为2002年6月24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对中吉关系发挥重要作用,

坚信进一步加强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助于维护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致力于提升两国各领域合作水平,

持续深化中吉新时代全面战略伙伴关系,重申愿携手构建睦邻友好、共享繁荣的中吉命运共同体,

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包括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永久睦邻、友好合作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

第二条

缔约双方全面加强相互信任与战略协作,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支持对方所实施的经济发展战略。

吉尔吉斯共和国重申支持一个中国原则,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吉尔吉斯共和国反对任何形式的“台独”,重申不同台湾开展任何形式的官方往来,支持中国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认为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的权威性不容置疑和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持吉尔吉斯共和国为捍卫国家独立、主权及领土完整,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国家改革以及维护国内稳定所作的努力。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严格遵守两国间签署的有关边界协定的规定,照顾彼此关切,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睦邻友好的边界。

第四条

缔约双方不参加任何损害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联盟或集团,不采取任何此类行动,包括不同第三国缔结此类条约,不支持任何对缔约另一方不友好的行动。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第三国利用其领土从事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利益的活动,包括损害缔约另一方的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

缔约一方不得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利用包括高层交往在内的各层级会晤机制,充分发挥中吉外长战略对话机制作用,推动落实两国元首共识,及时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协调立场。

缔约双方将推动深化两国立法机构交流与合作,巩固中吉人民友好的社会和民意基础。

第六条

缔约双方愿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继续加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合作。

缔约双方在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委员会等现有机制框架内,继续深化经贸、投资、能源、互联互通、矿产、农业、加工业、生态、科技、数字经济、绿色发展、交通、物流和其他相关领域合作。

缔约双方将努力落实两国元首共识,根据缔约双方国家法律,采取必要措施,共同保障合作项目顺利实施。

缔约双方将支持彼此发展,必要时提供相互帮助。

第七条

缔约双方认为,密切人文交流对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具有重要意义。缔约双方将加强治国理政经验交流,推动文化、教育、卫生医疗、旅游、体育、媒体、研究机构以及其他共同感兴趣领域的合作。

缔约双方将在应对紧急情况领域继续加强合作,愿在重大灾害治理方面互予帮助。

缔约双方支持深化地方合作,鼓励两国地方建立合作与友好省州市关系。

第八条

缔约双方根据本国法律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在双边和多边机制内密切合作,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以及有组织犯罪、非法移民、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及其他各种跨国犯罪活动。

第九条

缔约双方将继续深化防务和安全领域互信,开展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和军技合作,加强各层级军事交流,拓展军事人员培训方面的互利合作,维护缔约双方共同利益和地区安全。

第十条

缔约双方将在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上海合作组织、中国-中亚机制等双方共同参与的地区、多边组织和机制框架内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致力于推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推动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全球治理体系。

缔约双方将共同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以及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全球治理倡议,认为上述理念和倡议对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缔约双方共同反对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支持和维护以世贸组织为核心、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缔约双方支持把发展置于世贸组织核心位置,共同推动世贸组织改革,推动世贸组织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一条

本条约不针对任何第三国,不影响缔约双方作为其他国际条约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如在解释和实施本条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和分歧,缔约双方将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经协商一致,缔约双方可另行以议定书形式对本条约进行补充和修改,该议定书是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并按本条约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生效。

第十四条

缔约双方应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对方已完成本条约生效的国内法律程序。本条约自后一份通知收到之日起生效。

本条约长期有效。

缔约一方可通过外交渠道,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条约。本条约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起12个月后失效。

2002年6月24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失效。

本条约于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在比什凯克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吉文和俄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

代表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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