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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4-03 12:5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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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问


临时工受重伤,是否属于工伤

我在一家公司做临时工,没有劳动合同,现在刚满两个星期就在工作中受了重伤。
公司说当初说好是临时工,因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只能给我一笔补偿。
请问律师,我是没有合同的临时工,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了?——董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董先生是否构成工伤,要看他与公司属于怎样的法律关系。如果董先生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则他所受的重伤,可以按工伤处理并享有工伤待遇;如果他与公司仅成立雇佣关系,那么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公司应当对他的人身伤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公司写下欠条,如何起诉维权

我从前的公司欠我一笔工钱,我多次催讨,公司负责人说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不得已他们写了一张欠条给我,并且公司也敲了章。
可是自此以后,公司依旧没有还钱的意思。
现在我想赶紧去起诉解决,不知道我这样的情况是属于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还是属于债务问题,怎么样起诉对我比较有利?——赵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本案中,赵先生主张债权比较容易胜诉,因为欠条是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赵先生拥有它就有了最主要的证据,这样较容易得到法院的胜诉判决。

口头财产约定,如何举证证明

张某和赵某都是丧偶再婚,当时介绍人撮合时曾表示,双方无论婚前还是婚后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张某和赵某都表示同意。
现在两人闹矛盾想要离婚,对一些财产的归属有争议,其中赵某不认可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
由于是口头约定,现在碰到举证上的困难。请问律师,如果介绍人愿意出来作证,是否能就此认定存在财产约定?——朱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与物证的证明效力并无太大差异,只要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有关事实真相,且与原、被告双方无利害关系,一般来说法院会予以采纳。

老人要求赡养,子女应否共担

一位老人有4个儿女,老人轮流在子女家中居住,但没有明确分配过子女间的赡养责任。
现在老人起诉其中一个子女,提出她希望独自租房居住并聘请保姆照顾,要求支付赡养费。
请问律师,老人是否可以只起诉一个子女?其它子女的赡养义务怎么办?另外,原先老人一直是轮流在子女家中居住,现在她要求租房和雇保姆,法院是否会支持?——谭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对于老人只起诉一个子女的情形,法院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决定是否追加其他子女为被告,该被告也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其他子女作为共同被告。
而对于老人要求租房和雇保姆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老人个人意愿、其与近亲属间的关系以及经济因素等来作出判决。

丈夫外遇不归,离婚财产咋分

我老公半年前被我发现有外遇,随后他提出离婚,却又不肯给我补偿,因此我不同意。
现在他索性躲在外面,偶尔才回家一趟。
请问律师,像他这种情况,我们如果离婚,财产分割时是否应由我占主要份额?——黄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并依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配,如确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害的,依法应付赔偿责任。
因此,在财产分配中,如有证据证明黄女士的丈夫对离婚具有过错,黄女士作为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但未必能占主要份额。

未婚生下孩子,抚养权应归谁

我和妻子是去年年初结婚的,年末她生下了我们的孩子,但我们还没有办结婚证,只是摆酒请了亲友。现在女方要和我分手,原因是她爱上了别人,但她不肯把小孩给我。说我们没领证就是还没结婚,孩子肯定是归她所有的。
请问律师,像我们这种非婚生子的情况,孩子的抚养权应如何处理?——周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由于周先生和“妻子”并未登记结婚,因此从法律上来说还不属于夫妻关系。因此,如果双方分手,只涉及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周先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至于法院审理判决时考虑的情形,和婚生子女抚养权争议案件基本是相同的。基于孩子目前的年龄,除非女方有法律规定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否则孩子一般来说是会归女方抚养的。


读案例


邻居装修时顺便“改造”了公共区域  业主要求恢复原状,法院这么判

案情介绍:

柴先生(化名)是慈溪市某小区的业主。丁先生(化名)是同层的另一户业主。两人的房屋相互毗邻,楼道中间有一通风井,与房屋过道之间有一“L”形铁质围栏相隔。在围栏北边,有一个花池,花池以北为悬空墙体。
柴先生一家于2019年1月入住该小区。几个月后,隔壁的丁先生开始装修。期间,丁先生擅自改变了通风井结构,不仅拆除了开发商安装的安全防护围栏,还把花池用混凝土填满,在原围栏往北,又重新设置了一道围栏。
柴先生认为,丁先生这样一改动,不仅公共区域面积大幅缩小,致使业主无法欣赏绿化,而且重装的防护栏焊接粗糙,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对此,柴先生多次找到丁先生沟通,希望他及时将建筑恢复原状,但未得到回应。2019年11月,柴先生将丁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将通风井处的围栏、花池恢复原状。
办案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小区实地查看,发现情况确如柴先生所述.

庭审当天,原、被告双方均到场

丁先生认为,柴先生并没有资格告自己,因为案涉区域系全体业主共有,柴先生无权代理全体业主起诉自己主张权利。围栏是装修时临时搭建的,等装修完成后,自己会做处理。另外,自己的改装行为并没有对柴先生的生活造成影响。庭上,双方都提到,该小区当时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法院经审理认为并没有问题。同时,涉案“L”形铁质围栏、花池及所在区域是业主共有部分,被告在装修房屋时,改变了这些建筑的设计结构和使用功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告拆除围栏后所新设围栏之北即为悬空墙体,增加了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合法合理。
最终,法院判决丁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通风井处的围栏、花池恢复原状。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为同一住宅小区的业主,均签了该小区临时管理规约,均应受该规约的约束。根据规约,业主在装修中禁止擅自占用或损坏通道、公共设施等,造成其他业主物业损害或导致全体业主共同权利受损的,其他业主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以被告擅自改变业主共有部分设施侵害其权益为由提起诉讼,其主体适格。
法院认为,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业主共有部分,各共有权利人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有权合理使用,但使用时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