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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没钱 起诉有用吗?

发布时间:2020-04-11 13:5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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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问

债务人没钱 起诉有用吗?

我最近听到朋友说:“对方没钱,起诉没用。”“官司打赢了,钱拿不到,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真是这样的吗?——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从法律层面讲,官司胜诉跟能否拿到钱是2个概念,涉及2个程序,一是诉讼程序,另一个是执行程序。有些人可能会产生“万一拿不到钱,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就白花了吗,从而放弃诉讼”。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现实中,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往往会“哭穷”,转移或是隐瞒财产,给债权人造成确实无法偿还债务的假象。而债权人对此并不了解,唯有委托律师或是通过法院去查询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才能真实了解债务人是否能够偿还债款。另一方面可以固定债权,法院确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后,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民警布控,债务人子女无法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债务人无法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座以上舱位,从生活的方方面面予以限制,迫使债务人偿还债务。

吵架导致他人猝死 是否担责

李大爷与张奶奶系多年邻居,平日里两家关系非常好,李大爷家的孙子与张奶奶家的孙女也谈起了恋爱,两人快要结婚时却分手了。两家也就此结下了梁子。一日,张奶奶与李大爷又发生了争执,争吵过程中,有高血压的李大爷突然晕倒在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请问张奶奶是否要为李大爷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该案中,李大爷患有高血压且年纪较大,在情绪过于激动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猝死,张奶奶与李大爷系多年邻居关系,对李大爷患有高血压的事是明知。张奶奶与李大爷的争吵行为虽不能直接导致李大爷的死亡,但张奶奶与其吵架,这种行为与李大爷自身身体、心理状况,共同导致了李大爷的死亡。如果没有争吵行为,可能不会引发李大爷死亡,二人的争吵行为存在引起李大爷死亡后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符合《侵权法》中相当因果关系,即张奶奶与李大爷的争吵行为与李大爷的死亡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张奶奶应按其过错程度对李大爷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出租房发生火灾 损失由谁担

我将自有住房一套出租给他人,租房期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火灾,导致房屋被烧,部分家具被毁,承租人的厨具、衣物、饰品等财产也被烧毁,请问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由谁承担呢?——沈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东对房屋及设施是负有维修责任的,房东出租房屋时首先要保证房屋符合安全居住标准,不能存在安全隐患;租客承租房屋时,也应注意仔细检查房屋的设施,看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有的话要及时向房东提出并要求修复。租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租赁期间因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造成损失时,若是因租赁物安全隐患造成的,将由房东来赔偿;反之,若是因租客不合理使用房屋等自身因素造成的,房东不仅可以免责,还可以向租客提出索赔。

分手支付补偿 反悔能否索回

我和前女友分手后,她一直到我单位去闹,她的哥哥也纠集了一帮人,总是来找我麻烦,要求我赔偿他妹妹的“青春损失费”。为摆脱他们的反复纠缠,我给了前女友一笔钱作为“分手费”,并让她写了收条。现在我后悔给了他们这笔钱,而且我听说,法律也不支持所谓的“分手费”,因此想向她要回这笔钱。请问,我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和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法律上是不支持所谓的“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的。但是,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达成协议支付“分手费”,并且已经实际支付,法律上并不禁止。因此,你想要回已经支付的“分手费”是比较困难的,最主要是相关的证据收集比较难,以及诉讼角度难以把握。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关案例,因索回分手费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撞上小区栏杆 物业该担责吗

我弟弟骑车去同学家,夜里从同学家小区的另一个门出来。当时由于光线昏暗,他没有看到门口有起落杆,骑车撞了上去,导致跌落受伤。事发当时小区值班人员不在岗,请问,对于这起事故,小区物业是否有责任?——霍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对于小区日常进出大门口设有的起落杆,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预见到会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应设有警示标志,夜间应加强照明。现在,因相关的值班人员失职,导致骑车人发生事故,小区物业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读案例

顺风车发生事故,乘客受伤找谁赔?

如今,顺风车已成为不少人出行的选择,但它在给人们出行带来方便的同时,背后藏着的法律风险值得警惕。近日,建德市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当顺风车发生交通意外,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
2018年5月23日,顺风车车主华某驾驶小轿车,因操作不当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相撞,事故造成华某所驾驶的车辆乘客温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之后,乘客温某将顺风车车主华某、滴滴公司、保险公司起诉到建德市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赔偿32万元。
庭审中,被告华某认为,应当由保险公司及滴滴公司先行赔偿后,再由他对剩余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但滴滴公司抗辩,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由北京运达公司运营,仅是借助于滴滴基础信息平台业务,因此滴滴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而顺风车合乘行为属分摊出行费用而非经营性收益,北京运达公司提供的是信息展示及信息匹配功能,属于信息居间服务而非承运服务,滴滴公司及运达公司均未提供承运服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则提出,原告投保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仅包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三项,而且该意外险属于人身险,系合同纠纷,保险公司不应当被列为共同被告。经调解,最后各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温某20万元,华某赔偿12万元。

法官说法:
该案在调解中有几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如,滴滴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顺风车属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合乘提供者与合乘者通过平台达成合乘民事法律关系,相关责任义务由合乘各方依法承担。北京运达公司运营的顺风车平台只负责发布合乘信息,由车主和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进行接洽,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北京运达公司提供的应为居间服务,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存在侵权行为和责任。滴滴公司是网约车的运营主体,经营范围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等,但不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服务。滴滴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乘客搭乘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损失由谁承担?顺风车发生事故或者意外,若车主未投保车上人员险或投保额度有限,赔偿风险则要由顺风车车主承担。本案中幸运的是,保险公司在顺风车订单生成后,就为乘客赠送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险》,可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津贴三项进行赔偿,使得原告的损失可通过另一途径弥补,同时原告也愿意在本案中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抵扣顺风车车主应当承担的赔偿费用。但要明确的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然在顺风车车主,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意外险合同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在向保险公司理赔后依然可向顺风车车主主张相关权利。
广大驾驶员应注意行车规范,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广大乘客在选择车辆出行方式时,须提前了解车辆背后的各类风险以作选择。对于共享平台而言,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应该担负起社会责任,严格审查顺风车车主资格,提高准入机制,让广大乘客安全、便捷出行。


酒后泄愤乱扔酒瓶 危害公共安全获刑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通过智慧庭审系统在线开庭审理被告人单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对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9年11月20日20时40分许,单某某因婚姻与事业不顺,在位于即墨区温泉街道办事处某公寓8楼的家中饮酒消愁,单某某越喝越愤懑,开始打砸家中桌椅、自行车等物品,并持啤酒瓶将窗户玻璃砸碎,向窗外扔啤酒瓶,公寓保安听到啤酒瓶破碎声遂到单某某家中查看,单某某不听劝阻执意为之,保安人员无奈在楼下维持秩序,提醒路过的居民绕道而行。后公寓工作人员报案,单某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某酒后从公寓8楼向窗外抛掷啤酒瓶,楼下为人行道并有来往车辆,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虑到其所在公寓入住率不高,人员并不密集,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经判前社会调查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