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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旷日持久的“狗官司” 居民被从天而降的一条狗砸瘫,狗溜了,如何追责成难点

发布时间:2018-11-30 16:59:45

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就曾出现了“高空坠狗”的考题。只是,现实却远比考题复杂得多。

今年4月,47岁张萍(化名)被一条狗从天而降瞬间砸中,狗主人身份成谜,狗也消失无踪,她却倒地不起,最终高位截瘫。无奈之下,她将整栋楼的房东和租户告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该案之前,还发布公告征集狗主人的线索,但是谁是狗主人依然成谜。11月23日,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这场官司显然是旷日持久的,案件的复杂性也越发凸显。

因为狗是活物,导致这一事故与普通高空坠物案有所不同。它的追责存在很多难点,比如,活物狗能否算得上是“物品”吗?在找不到狗主人的情况下,谁该为她的遭遇负责,能否同样适用侵权责任法?是所有的建筑使用者都需担责任吗?

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和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律师联盟主席胡忠义,一起看看他们怎么说。

1、狗,到底是不是“东西”?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

对于狗是否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高空坠物或者高空抛物的“物品”,两位专家均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他们认为,在我国,动物是民事行为的客体,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将“活物”排除出物品之列,活物狗肯定属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的“物品”。

这里的“物品”是相对于人而言。除了人之外,其他都属于广义上的物,既包括花盆、铁板、砖头,也包括活物,狗、猫等。在民法所规定的客体中,狗与花盆并无区别,只是活物狗作为“物品”增加了追责的难度。

2、和其他一般性高空坠物相比,活物狗作为“物品”增加了追责的难度,到底难在哪?

法院已经发公告征集狗主人的线索,但依旧杳无音讯。此时,狗作为活体动物,追责问题要根据现场可收集的证据分情况讨论:

【情况一】

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它就是本栋楼的狗

胡忠义告诉记者,可以根据监控或单元楼布局判断,如果的确能证明狗并非是从其他楼跑进来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受害者可以起诉整栋楼的住户或使用者。

在责任分担上,刘俊海表示,可以按份承担责任。比如,如果受害者花费医疗费可以按份分担,等到如果有一天找到了真正的侵权人,可以再向其追偿,这也就是所谓的桥归桥,路归路。

【情况二】

如果该小区各楼之间开放,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它就是本栋楼的狗

因为狗是活物,可以在整个小区内自由跑动,根据案发地实际情况,如果不能证明狗就是本栋楼用户养的狗,则不排除狗是其他单元楼跑过来的可能性。如果只可证明这只狗是小区里的狗,该怎么办?

胡忠义建议,从民事上权利平衡角度来考虑,可以将小区里所有的业主都列为被告。除非有的小区业主可以证实自己从来没有养过狗或这只狗不属于自己。

对此,刘俊海也持相同观点,并进一步强调,高空抛物“连坐”虽说对某些居民难言绝对公平,但却保障了“社会大公平”。如果受害者没有获得赔偿,则意味着受害人百分百受到了不公平待遇。如果有可能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进行赔偿,则分担了这种不公平,对于百分百不公平来说,这种更接近于公平正义。

情况三】

如果有证据证明它就是野狗

野狗进入小区,涉及到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好物业服务、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问题。对于这种情形,两位专家均表示,要根据事实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这几种情况,刘俊海表示,由于案例比较特殊,对于小区业主来说,必须按照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自证清白才能不“背锅”,除非有的可以证实自己从来没有养过狗或这只狗不属于自己。否则,如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小区内所有楼层内的住户们可能就要出于人道救济给予一定补偿。

同时,胡忠义强调,因为这种案件适用的是被告人举证责任,这就存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因此,在必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以职权来查明事实,确认应当由哪一些业主来承担法律责任更合适。

高空坠物一直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有研究表明,一枚30克的鸡蛋从25楼坠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下半辈子都被毁掉的张女士,才是这场悲剧最大的受害者。

其实,都说“艺术来源于生活”。很多时候,考题也可能来源于生活……

不是因为出题老师脑洞大,而是真实发生的案例往往就是这么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