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信息2
发布时间:2026-05-22 11:23:09
【摘要】:矿产资源开发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的同时,也引发地形破碎、土壤退化、水土流失加剧、植被破坏等一系列生态问题,严重制约矿区可持续发展。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是矿区治理的核心环节,二者协同推进对恢复矿区生态功能、遏制水土流失、实现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平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剖析当前协同治理中存在的规划衔接不足、技术体系不完善、资金投入短缺、监管机制不健全、公众参与度低等问题,从规划统筹、技术创新等维度提出针对性优化措施,旨在为矿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借鉴,助力生态文明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
【关键词】:矿区;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水土流失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是世界主要矿产生产国与消费国,煤炭、金属矿产等资源开发为工业化、城镇化推进提供了重要能源与原材料保障。但长期大规模、高强度的矿产开采活动,对矿区原生生态系统造成剧烈扰动:露天开采剥离表土、破坏植被,形成松散堆积物;井工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改变地形地貌;矿渣、尾矿随意堆放,易诱发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同时加剧水土流失,导致土壤肥力下降、水体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能有效整合治理资源、优化治理措施、提升治理效率,实现“一次治理、多重效益”:通过地形重塑、土壤改良、植被重建等措施[1],既能恢复矿区植被覆盖、改善土壤质量,又能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遏制水土流失;减少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发生风险,保障矿区及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提升生物多样性,助力美丽乡村建设与生态经济发展。同时,为同类矿区生态治理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模式,推动全国矿区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一、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一)内在关联性要求协同推进
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水土保持是生态修复的基础,只有有效遏制水土流失,才能减少土壤养分流失、改善土壤质量,为植被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保障生态修复顺利推进;生态修复是水土保持的根本,通过植被重建、地形重塑等措施,能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涵养水源、减少地表径流,从源头遏制水土流失,巩固水土保持成效。二者内在的关联性,决定了必须协同推进,才能实现“1+1>2”的治理效果。
(二)矿区生态问题复杂性需要协同治理
矿区生态问题具有综合性、系统性、连锁性特征:矿产开采不仅引发水土流失,还导致地形破碎、土壤污染、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单一治理措施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例如,仅采取工程措施治理水土流失,忽视植被恢复,会导致治理区域生态系统不稳定,水土流失易反弹;仅开展植被修复,不配套水土保持工程,地表径流冲刷易造成植被死亡、土壤流失。只有协同推进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整合工程、生物、化学等多种措施,才能系统解决矿区复杂生态问题。
(三)实现矿区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矿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协调统一。长期以来,部分矿区存在“重开发、轻治理”“先破坏、后治理”现象,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脱节,导致治理效率低、成本高、成效差,制约矿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协同推进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2],能有效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减少地质灾害风险,提升土地利用价值,推动生态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发展,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赢,助力矿区可持续发展。
(四)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政策的必然要求
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重大发展战略,矿区生态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文件,明确要求统筹推进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流失治理,实现生态系统整体恢复。协同治理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是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双碳”目标的具体实践,有助于推动矿区生态治理从“被动治理”向“主动防控”、从“单点治理”向“系统治理”转变,助力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改善。
二、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设计脱节,协同性不足
一是规划衔接不畅,矿区生态修复规划与水土保持规划各自独立编制,缺乏统筹协调,导致治理目标、措施、标准不一致,部分区域措施重复,部分区域治理空白;二是设计缺乏协同,生态修复设计侧重植被恢复、地形整治,水土保持设计侧重排水、拦挡工程,二者设计理念、技术参数不统一,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难以有效衔接;三是缺乏顶层设计,未建立统一的协同治理规划体系,地方政府、矿山企业各自为政,治理工作碎片化,难以形成整体治理合力。
(二)技术体系不完善,针对性与创新性不足
一是技术针对性不强,我国地域辽阔,矿区气候、地形、土壤、矿产类型差异较大,但现有协同治理技术多为“通用型”,缺乏适合干旱半干旱地区、黄土高原地区、南方红壤地区等不同区域的差异化技术体系;二是技术创新性不足,传统治理技术应用较多,微生物修复、生态数字化监测、光伏与生态修复融合等新技术、新模式推广应用不足,技术水平滞后于治理需求;三是技术整合度低,工程、生物、化学、农业等技术分散应用,缺乏有效整合,难以发挥技术协同效应,治理效率与质量不高。
(三)资金投入短缺,资金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是资金缺口大,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治理范围广、工程量大、周期长、成本高,历史遗留矿区责任主体灭失,治理资金主要依赖地方财政,资金投入有限,难以满足大规模治理需求;二是资金来源单一,社会资本参与度低,缺乏吸引社会资本的政策激励与收益回报机制,矿山企业治理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资金分配不合理,资金多投向工程建设,后期管护、监测、技术研发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治理工程建成后缺乏有效管护,成效难以持续。
(四)监管机制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
一是监管职责分散,矿区生态修复、水土保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多头管理,职责交叉、权责不清,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监管”现象;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缺乏严格的协同治理监管标准、考核评价体系与奖惩机制,对矿山企业治理行为监管不严,违法成本低,部分企业存在“敷衍治理、虚假治理”现象;三是监测能力不足,矿区生态与水土流失监测网络不完善,监测技术落后、数据共享不畅,难以实时掌握治理动态,无法为协同治理决策提供精准数据支撑。
(五)多元参与不足,公众意识薄弱
一是政府主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部分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生态治理,监管督促不力[3];部分矿山企业缺乏生态保护意识,重开采、轻治理,治理投入不足、标准不高;二是科研机构参与度低,科研与实践脱节,科研成果难以转化为实际治理技术,无法为协同治理提供有效技术支撑;三是公众参与意识薄弱,矿区周边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不强,对矿区生态治理关注度、参与度低,甚至存在破坏治理成果的行为;缺乏公众参与渠道与激励机制,难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科研支撑、公众参与”的多元协同治理格局。
三、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优化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统一规划目标
国家层面出台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专项规划,明确协同治理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任务、技术标准、保障措施,统筹全国矿区协同治理工作。地方政府结合区域矿区分布、生态本底、水土流失现状,编制本地区协同治理规划,将协同治理纳入地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目标与国家政策一致、与区域发展适配。同时建立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矿产资源开发、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多规合一”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目标、措施纳入生态修复规划,将生态修复要求融入水土保持规划,统一规划编制标准、技术参数、治理目标。规划编制阶段,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矿山企业、科研机构等多方参与,开展联合评审,确保规划内容相互衔接、措施互补、目标一致,避免规划冲突与治理空白。
(二)实施分区规划,强化分类指导
根据矿区气候、地形、土壤、矿产类型、水土流失强度,将全国矿区划分为干旱半干旱风沙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南方红壤丘陵区、北方土石山区等不同类型区,针对不同区域生态问题特征,制定差异化协同治理规划与技术方案。例如,干旱半干旱风沙区侧重防风固沙、植被重建、水源涵养;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侧重梯田建设、淤地坝工程、水土保持林营造;南方红壤丘陵区侧重坡耕地治理、崩岗防治、植被恢复[4]。并加强不同类型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技术研发,构建“分区分类、因地制宜”的技术体系。干旱半干旱矿区重点研发耐旱耐贫瘠植被筛选、保水保土土壤改良、沙障固沙、雨水集蓄利用技术;黄土高原矿区重点研发黄土边坡稳定、梯田重构、淤地坝优化、林草植被配置技术;南方矿区重点研发红壤改良、崩岗治理、水土保持林草复合种植、尾矿库生态修复技术。同时,加强技术集成与示范,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
(三)推广新技术新模式,提升技术创新性
加大微生物修复、生态数字化监测、光伏-生态融合、近自然修复等新技术、新模式研发与推广力度。例如,利用微生物矿化技术改良土壤、增强土壤抗侵蚀能力;运用无人机、遥感、物联网技术构建矿区生态与水土流失实时监测网络,实现治理动态精准管控;推广“光伏+生态修复”模式,在治理区域建设光伏电站,既实现生态修复、水土保持,又产生经济效益,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双赢”;采用近自然修复理念,模拟自然生态系统结构,构建稳定的植被群落,提升生态系统自我修复能力。并打破技术壁垒,推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化学措施、农业技术措施深度融合,构建“工程固土、生物覆绿、化学改良、农业增效”的综合技术体系。
(四)健全资金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各级政府将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支持历史遗留矿区治理、技术研发、监测网络建设、后期管护等工作。设立矿区生态治理专项基金,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资金,集中发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生态脆弱地区矿区治理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保障区域协同治理均衡推进。同时严格执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治理,未履行治理责任的,扣除保证金并依法处罚。
(五)完善监管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与监督考核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生态环境、水利、林业草原等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避免多头管理、权责不清。设立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协调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跨部门、跨区域重大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治理进展,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形成监管合力。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监管标准、技术规范、考核评价办法,明确治理目标、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实现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加强日常执法检查与专项督查,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矿山企业治理行为、治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治理、治理质量不达标、违法违规开采的企业,依法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5]。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实施联合惩戒。整合现有监测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矿区生态与水土流失监测网络:“空”即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实现大范围、常态化监测;“天”即利用物联网、大数据技术,建立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地”即布设地面监测站点,实时监测土壤侵蚀、植被生长、水文变化等指标。
四、结束语
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是破解矿区生态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路径。当前我国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规划脱节、技术滞后等诸多挑战,制约协同治理成效。推进矿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协同治理,必须树立系统思维、协同理念,以规划统筹为引领,构建一体化规划体系;以技术创新为支撑,提升协同治理技术水平等措施干预,推动协同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智能化,逐步实现矿区生态系统全面恢复、水土流失有效遏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双碳”目标实现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李全生,李淋,方杰,等.北方防沙带露天矿区生态保护与修复研究前瞻[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25,23(05):1-8.
[2]李业新,吕刚,刘国阳,等.煤矿区水土流失特征及防控措施效应研究进展[J].土壤通报,2025,56(02):475-483.
[3]雷少刚,张世文,毕银丽.露天矿区近自然生态修复[J].煤炭学报,2024,49(08):3201-3216.
[4]张宝会.矿山开采区周边生态修复理念与模式探讨[J].世界有色金属,2021,46(8):54-55.
[5]王双明,黄庆享,范立民,等.神东矿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实践与创新[J].煤炭科学技术,2023,51(01):1-8.
张明
河北向力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3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