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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30 15:56:39
摘要
自奴隶制时代以来,我国刑事处罚中具有“重刑主义”倾向。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轻微犯罪数量上升、严重暴力犯罪下降的“双升双降”趋势,刑事案件结构演变明显,因此,轻罪立法与治理迫在眉睫。在方法上,结合比较法视野与刑法基本原则,围绕核心法益保护、危害界限认定、入罪与出罪机制展开系统研究。研究发现,轻罪入刑应坚持谦抑与适度犯罪化原则,在立法层面合理引入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内容,顺应二元化处理机制,在司法层面健全前科消灭、刑事和解、非监禁刑等制度。
关键词:轻罪治理;核心法益;罪与非罪;刑罚轻缓化;前科消灭
一、提出问题
轻罪之“轻”,包括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轻”。不仅包括形式上的刑罚适用和量刑情节的轻微,还包括实质内容的社会危害性轻微。近年来,针对我国人民的财产类、轻微人身类犯罪案件数量不断飙升,其中,轻罪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帮信罪、危险驾驶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等,一方面,虽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但若相关法律长期缺位,缺少相应的应对措施仍对人民财产安全、社会稳定具有潜在威胁;另一方面,我国刑罚现仅涵括重罪规定,对轻罪规范明显不足,若适用重刑处罚,则造成轻罪重罚的后果,与我国刑法的保障机能相违背。
立足更深层次剖析原因,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长期延续重刑主义传统,无论是适用于奴隶制社会的封建制旧五刑还是隋朝以后的封建制新五刑,均表现出以肉刑为主的刑罚体系。我国从奴隶制时期到封建制时期再至现代,自始至终沿袭着古代的重刑主义思想,正是由于我国历朝历代以来刑事法律中的重刑倾向,使得我国刑法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轻微犯罪,与我国现行刑事案件发展取向背道而驰。
轻罪不仅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缺少相应规定,而根据现行“重刑主义”下的法律在实际行刑过程中可能会出于多种因素考量,包括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犯罪人家属、子女的实际状况与现实需要等,犯罪标签化效应显著,众所周知,一旦被打上法律的烙印,无论犯罪人本人在就业市场中,还是其亲属子女升学、就业等无一不受此“牵连”。但是否将轻罪者与重罪者扣上同样的社会“烙印”,因此,对犯罪“前科”制度的认定是我们应该考量和探究的。
二、轻罪治理路径的探究
(一)优化轻罪立法: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我国现行《刑法》
我国现行制度下,实施“双罚”原则,即二元制裁措施下的刑罚与治安管理处罚轻罪时代中多数罪行符合治安管理处罚中的相应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旨趣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此法中规定了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有关规定,主要采取罚款、治安拘留等形式进行处罚,部分内容同我国现行“轻罪”治理目标有重合,创造性的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事宜借鉴性引入,形成我国特有的轻罪治理模式,应用现行法律规制防范轻罪问题,将成为有效的治理路径。
(二)创新司法轻罪治理机制
1.轻罪入刑与社会治理的边界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治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法律是社会关系中的法律,不存在独立的法律,很难将法律与社会现象分割开来,法律是融在其他社会现象之中的,轻罪治理中的社会性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综上所述,厘清轻罪入刑与社会治理的边界至关重要。社会治理是社会中人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不可避免的具有一定的主观与情感色彩。即社会治理认为不应罚,而轻罪中需入罪的与社会治理认为需重刑的与轻罪认定不应罚的情形。轻罪入刑的边界不应过度偏离社会治理的轨道,人是社会中的人,每个人都具有社会属性,仅考虑法律规定而忽略社会规则是不可取的,不可避免的导致社会不稳定,无法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任务与旨趣。
2.扩大附加刑中罚金在轻罪中的适用范围
附加刑,即包括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罚金即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罚款的刑罚路径。罚金的适用包括限期一次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缴纳、减少和免除缴纳等,与没收财产一样,属于强制性的财产措施。由于我国现行轻微犯罪中,财产类犯罪占比逐渐提高,包括诈骗罪、盗窃罪等。在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财产类、经济类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以及没收财产的处罚路径是妥当的。值得警惕的事,扩大罚金在轻罪治理中的适用范围,一定程度上减轻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但不应该成为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的一种途径。
3.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仅规定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给予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对于轻罪治理中实际司法过程中,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且符合起诉条件、具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设立一系列考验期,即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按照考察机关要求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按照考察机关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等,设定一定的法定义务。有助于犯罪分子悔过自新,以达良法善治的旨趣。
三、结语
刑法作为定罪量刑、惩治犯罪的工具,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顺应我国刑法的社会发展态势及刑罚轻缓化发展取向,积极的推动我国刑法体系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既要实现刑法的惩戒犯罪的旨趣,又要充分的保障人权,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权事业的建设,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人权与法治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偏废,构建刑事法律中层次分明、轻重有别、宽严相济的中国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
张聪格
新疆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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