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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6 13:45:14
“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我们要弘扬核心价值观,发扬国家的德,就不能仅停留在口号层面,也不能仅仅是“纸上的法”,更重要的是将法律条款落到实际。五年来,陕西司法系统用一个个鲜活的判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落地生根,发挥《民法典》良法善治的价值。
以司法裁判促进正义善举 弘扬见义勇为道德风尚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第183条的规定保护了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将鼓励善行义举从道德倡导上升为法律规范,从制度层面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然而,法律条款的落地不能仅靠个案裁判,更需要配套的制度性保障。
陕西司法实践进行了有效探索,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不仅停留在依法办案阶段,而是积极探索个案处理之外的制度性保障措施。安康市岚皋县法院联合多部门调解,促成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达成补偿和解,消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西安市鄠邑区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确认协助”联动机制,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时以国家司法救助兜底,并主动对接见义勇为认定程序,打通见义勇为保障的最后一关。
这些实践,将《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受益人补偿义务”从法条层面的抽象权利转化为可协商、可落地的补偿方案,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全流程的保障。这正是弘扬正义善举,以司法实践激活法典条款的生动实践,同时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真正在三秦大地上落地生根。
以司法裁判引领诚信风尚 强化诚实守信道德准则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7条明确要求民事主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一原则贯穿整个民事法律体系,指导着各项具体制度的构建。
陕西省司法系统始终以诚信原则作为司法裁判的价值遵循,从裁判说理与强制执行两个环节同步发力,引领诚信风尚。在裁判说理阶段,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直接写入判决书,明确认定失信行为违反诚信原则并判令相应责任。人民法院的裁判,不仅是纠纷解决的终点,更是价值引领的起点,这种将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说理的实践,让抽象的道德倡导转化为具有司法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在强制执行阶段,执行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如韩城法院采取“执行110”机制,通过发布履行义务通告、司法拘留公告,强化拘传、拘留等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定向高压态势,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过快速执行民生案件,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观念扎根现实,用司法力量强化诚信道德准则。
从裁判说理到强制执行,陕西司法系统构建起“正向引导+反向惩戒”的诚信治理闭环,让《民法典》第7条所确立的诚信原则不再停留于条文,而是成为每个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的行为底线。
以司法裁判指引家国风尚 树立优良家风道德观
《民法典》第1043条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确立为婚姻家庭编的重要价值导向,在立法层面融入核心价值观,实现了德法共治理念的深度融合。
陕西省也在积极探索优良家风的建设。2025年5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提出要营造家庭和睦、家教良好、家风端正的家庭环境。与此同时,陕西省教育厅等十八个部门联合印发《家校社协同育人“教联体”实施方案》,动员各部门、全社会共同建设家教家风场所,开展家教家风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同样将家庭美德建设融入家事审判和基层治理实践。在家事等影响公序良俗的案件中,法院并未急于开庭判决,而是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案情,采用调解方式将《民法典》内容融入孝道良俗,既依法保障尽主要扶养义务继承人权益,又以亲情修复为导向促成和解。这样的裁判结果,弘扬了和谐、友善的家庭美德观,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民法典》实施五年以来,陕西以司法裁判为支点,在见义勇为保障、诚信风尚引领、优良家风建设三个维度持续发力,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未来,面向“十五五”规划,我们需要进一步打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立法宗旨到司法裁判的全链条,在确保裁判标准统一性的前提下,增强司法裁判的教化功能,通过司法裁判促推和引领积极向上的良好风尚,推动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
在此次《民法典》宣传月的主题下,陕西省更将以法治力量托举起向上向善的时代精神,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每一份判决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彰显,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切实可行的陕西方案。
陈乐
西安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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