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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6-04 16:20:09

答疑问

试用期想辞职,提前多久通知

我应聘到某公司工作,签订了为期3年的合同,试用期是3个月。
刚工作1个月不到,我朋友又给我介绍了一份工作,各种待遇都很高,上班也要近很多。我很想去那家公司工作,可是又担心刚签订合同就辞职,公司是否会刁难我。请问律师,试用期辞职,我应当提前多久告知公司?公司能否不批准辞职?——钟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由于钟小姐试用期尚未满,可以提前3日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注意保留提前通知的证据和做好工作交接。
当然,钟小姐也应考虑如此跳槽方式,是否会在将来给自己的求职造成不利影响。

资助儿子购房,能否算作借款

我儿子和媳妇共同购房,其中有部分资金是我们老两口资助儿子的。虽然我们并不需要儿子还钱,但是担心万一他们离婚,这笔钱就说不清楚了,因此想让儿子写一张借条,写明这钱是他个人向我们借去用于购房的,我们随时有权要求他偿还。
请问律师,这样的借条是否有效?万一他们离婚,我是否可以要求他先归还这笔钱给我们?——冯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该借条是有效的。冯先生夫妇和儿子虽为直系亲属,但依法均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上述“写明这钱是他个人向我们借去用于购房”的借条在法律上有两个证明效力:第一,证明冯先生夫妇和儿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第二,证明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即如果离婚,冯先生夫妇是可以要求先归还这笔借款的。

房产想给儿子,应该如何办理

我的老伴去世多年,有一套房子我想留给小儿子,但朋友告知,该处房产有我已去世老伴的份额,因此其他子女都有份。
但这个小儿子体弱多病,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但对我一直非常关心照顾。
请问律师,如果我想让他在我百年之后得到该房产的所有产权,应该如何操作?——韩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该处房产是韩先生与老伴的共同财产,老伴去世前又没有立遗嘱,子女也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则他与所有子女均有权继承老伴的那一半房产份额,也就是说,该处房产归韩先生与子女共同所有。如果韩先生的子女放弃继承权,则该房产归他一人所有,他可以立遗嘱明确该处房产由小儿子继承。

水淹楼下邻居,如何应对索赔

我和我朋友合租一处住房。由于前几天晚上用洗衣机时,不知道下水管脱落,不但屋里水漫金山,还殃及楼下住户,目前她家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天花板渗水。
现在楼下的房主已经来找过我,说她的住房受到严重损害,要求我们赔偿3万元,说不给就去起诉我。
这事当然全是我的责任,但她提出的赔偿要求也实在太高。
请问律师,如果协商不成她去起诉我的话,她应该拿出哪些索赔的依据?——李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楼下房主索赔时,至少需提供下以下证据:
1、她的住房受到严重损害的证据。
2、此严重损害是由楼上的李先生和合住人造成的证据,既证明某项损害与李先生的侵害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3、直接损失证据,如被水浸泡过的物品损失、天花板等处的维修材料费、人工费等。
4、间接损失证据,如为维修工作而请假的工资性损失等。

遭人拖欠工钱,电邮能否作证

我在一家IT公司工作,一个经理在外接私活,并让我帮他干活,没有签订任何书面的协议。
做了几个项目后,他欠我劳务费1万多元。由于没有书面协议,我也拿他没有办法。
但是最近我整理邮箱时发现,他曾经在电子邮件中给我关于项目的指令,请问律师,这样的电子邮件能否作为要钱的证据?——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电邮是可以作为证据的,因为每发送一份数据都有相应的记录,这些记录以及电邮内容本身就是证据,不过最好先对其进行公证。

孩子玩闹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我开一家卖小吃的商铺,前几天有位客人带了个2岁多的小男孩来买东西,小孩好奇地到处玩闹,把我商铺门口摆着的锅和正蒸着的食物打翻在地,并把自己烫伤了,现正住院治疗。
小孩的父母要求我赔偿。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应该承担责任吗?需要承担多少责任?——葛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葛先生应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描述的情况,葛先生很可能要负主要责任。
葛先生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法律责任。但作为孩子的家长,未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在其过失范围内,可以减轻葛先生的赔偿责任。

 

读案例

继父患病,诉请继女赡养
法院:这种情况下,无须赡养

“我一直把她们当作亲女儿。”身患重病的张先生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起诉的正是他口中视如亲生的两个继女,希望继女每月向他支付1000元赡养费。继女有义务赡养继父吗?近日,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继父患病后诉请继女赡养

在与王女士相识之前,张先生孑然一身,没有子女。2014年,王女士与张先生重新组建了家庭。
王女士曾有过一段婚姻,还与前夫生育了两个女儿。王女士再婚时,她的大女儿小芳(化名)20岁了,小女儿小娟(化名)14岁,虽说有了继父,小芳与小娟却鲜少和继父相处,小芳仅到张先生家过了两个春节,年龄小一点的小娟也仅到张先生家过了3个春节,每次都只是短短相处一阵子,其余时间小娟一直在外婆的照顾下生活、读书。
起初,张先生的生活也算宽裕,婚后从事厨师工作,业余还跑过滴滴出租。然而意外很快打碎了这个小家庭的幸福和谐,2017年9月,王女士在与张先生因车祸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十级伤残。5个月后,张先生也生病了,因脑部疾病住院。出院后,张先生因听力及语言能力受损,经鉴定,构成二级残疾。
自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9月14日,张先生向王女士共计给付1.1万余元。2017年9月14日后,张先生再没有给付过生活费。“我将小娟、小芳视为亲生女儿,现二人均已参加工作并成家。我突发重病后,王女士照顾几次后离开家外出,小芳小娟也没有来看望。我现在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人照顾。”张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2019年初,张先生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回对小芳、小娟的诉讼,经法院调解,王女士每月支付张先生500元。张先生与王女士享受政府低保,每月共420元,该款由张先生领取使用。
但此后,张先生认为,他生病前每月按时将生活费、学费转入二人账户,继女理应承担赡养责任,因此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小芳和小娟二人按每月1000元标准给付赡养费。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庭审中,小芳、小娟的代理人正是她们的母亲、张先生的妻子王女士。

法院:给大女儿的钱是资助不是抚养

对于继父的要求,小芳与小娟无法接受,在她们看来,这个继父仅仅只是名义上的。“除了两次春节,我平时从来没有去过他家。”小芳认为,张先生从来没有将她当作亲人,双方关系不好。小娟更是直言,她一直生活在外婆家。“我所有花费均由母亲转给他后,再由他转给我,每月500元,最后一次转账是2017年9月14日,此后他再没有管过我的生活。2018年初,他甚至不顾母亲腿伤,将母亲和我赶了出来,双方关系不好,平常没有沟通,他还将我电话设为黑名单。”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时小芳已经年满20周岁,张先生对其不存在抚养的义务,张先生所给付资金应属于资助,而非抚养,故双方之间不构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娟已年满14周岁未满15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小娟自幼在的外婆家生活,张先生与王女士结婚后,小娟也一直在外婆家读书,并未与张先生、王女士生活在一起,其虽然有3个春节到安乡度过,但时间都很短暂,不能由此认定双方是共同生活。
综合查明的案件情况,张先生账户给付小娟的费用共计1万多元,时间跨度仅两年左右,双方关系不佳,张先生并未尽到管理教育的责任,故双方之间也未形成抚养关系。
张先生虽身有疾病,因听力、语言表述存在缺陷,构成残疾,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张先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先生每月领取低保资金、残疾补助金及王女士给付的500元,共有1050元,除去住院开支,每月还有800多元可供支配,对于农村生活水平已经足够。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