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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8 20:14:54

答疑问

没欲变更抚养权,起诉能否获准

我早年和丈夫离婚,当时法院判决儿子由男方抚养,我出抚养费。

现年12岁的儿子学习成绩很差,前夫对他的学习和生活漠不关心。为此我和前夫商量变更抚养权,他说除非不要他付抚养费,不然他不同意。

但是儿子现在上的是学费昂贵的私立学校,如果他一分钱不付,我一个人承担压力较大。

请问律师,如果我去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由于儿子已经12岁,法院是否以其个人意见为准作判决?如判决我得到抚养权的话,是否会同时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戴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在未成年人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一般是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并照顾未成年人自身意愿予以判断。由于戴女士的儿子已满12岁,因此法院会较大程度地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而未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则有义务依法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

父亲老年痴呆,应该由谁监护

我父亲已将近80岁。母亲早年过世,继母近一年比较多的时间是住在她亲生儿子那里,偶尔到我父亲处。现在父亲的精神状况越来越差,医生说是老年痴呆。请问律师,我想取得父亲的监护资格,以免财产落入继母之手,不知道该如何取得?

如果继母也想取得监护人资格,最终由谁裁断?是否需要到法院解决?——王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因此,如果你父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自行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如果你父亲已经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那么对于谁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该通过诉讼,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儿子名下房产,离婚如何分割

我和丈夫几年前购买了一处二手房,登记在未成年的儿子名下,目前我们夫妻准备离婚。请问律师:该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对于你们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套房产的产权人已登记为儿子,即便购房时实际由你们夫妻两人出资,但从法律角度视为对未成年儿子的赠与,且该赠与已经实际履行。

因此,这套房产属于你们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并不涉及这处房产的处置。

夫妻长期分居,能否判决离婚

薛某和丈夫由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能达成协议离婚。最近薛某再次向丈夫提出解决离婚问题,丈夫提出了离谱的财产分割要求,薛某感到自己无法接受,于是想要通过诉讼离婚。

她查阅相关法律后得知,夫妻分居满两年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之一,而她和丈夫分居已满两年。

请问律师,如果她诉请离婚,且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是否一定会判决离婚?——郭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因此,薛某和丈夫因为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如果能够在诉讼中得到确认,包括通过人证、物证加以证实,或者双方在诉讼中亲口确认,那么法院一般是会判决准予离婚的。

读案例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就起诉离婚

法院:协议非女方真实意思表示无效

2014年,赵女士与马先生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性格及对待生活的态度存在差异,马先生将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孩子由其抚养,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分割房屋一套。近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仍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归马先生所有,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余万元。

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

马先生诉称,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且对待生活态度不同,马先生起诉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并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取得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套房屋。

赵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认为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时马先生存在欺诈行为,要求撤销该协议并分割双方共有的房屋,要求马先生给付其折价款83万余元。

男方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审理查明,马先生、赵女士2017年共同购置自住型商品住房一套,首付款64万元中有58万元为马先生父母出资,贷款至今尚未还清。庭审中,经评估,该房屋依照法律规定扣除土地收益金后价值354万余元。

2019年8月底,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全部所有权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等物品均归马先生所有,该房屋所涉及的按揭贷款由马先生负责偿还,在房屋转移至马先生名下之前,无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该房屋所有权归男方所有,女方不得要求分割。马先生据此主张房屋所有权。赵女士则称,该协议系双方吵架时签订,当时马先生承诺若签订协议后一年内双方感情缓和则该协议作废,其为了维护家庭完整,故签订协议。赵女士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该协议,且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协议并非女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均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孩子抚养问题,从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判决孩子由赵女士抚养。

财产分割问题,就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双方主张不一。赵女士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因双方并非市场交易关系,不宜按照市场交易规则确定利益在双方之间的分配是否平衡,法院对赵女士该项主张亦不予采信。

赵女士另主张其因受欺诈而签订协议,要求撤销该协议。通观该案中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的签订背景、马先生在签订协议不久后即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情况,马先生名为与赵女士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实为以该协议达到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进而使赵女士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故赵女士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赵女士不同意按照该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该案仍应依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就房屋折价款一节,法院依据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房屋首付款出资、贷款偿还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照照顾子女权益原则,判决马先生给付赵女士房屋折价款6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为躲债将房产赠与他人 法院:撤销!

“为了逃避债务,将名下的财产转移给他人,一口咬定自己无清偿能力,这样做能“逃”过债主的追踪吗?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被告人李某将其房屋产权50%赠与第三人的《赠与书》。

张某借给朋友李某50万元,约定李某于2018年7月11日前归还张某5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事后,张某按照李某的指定账户交付50万元,但是到期后,李某未按约归还。后张某诉讼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张某与李某系民间借贷纠纷,并判决李某归还张某借款5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李某在2018年将1月15日将其与第三人王某(李某儿子)共有的一套房屋的50%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出具了《赠与书》,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

张某起诉认为,张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自2015年7月11日已经形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于李某将涉诉房屋份额赠与第三人王某之前。李某在明知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为逃避债务,将系争房屋的50%的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对债权人张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故请求法院对李某的赠与予以撤销,并要求李某与第三人承担行使撤销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债务于2015年7月11日形成,李某在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出具《赠与书》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无偿赠与给第三人王某,致使张某的债权无法实现,对张某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予撤销。根据相关律法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因此,法院判决撤销李某将房屋产权份额50%赠与给王某的《赠与书》,且李某与王某支付张某律师费损失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