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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21 12:56:35

答疑问

欠款无力归还,起诉是否有用

张某2017年向我借了5万元,原本约定去年还款,但去年他说没钱,要求延期半年,我也同意了。今年我得知他原本的生意彻底失败了,家里的房子也已经卖掉。朋友说这种情况即使去起诉也没意义了。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是否还需要去起诉?——苏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对于这种没钱还债的情况,去起诉确实有可能最终依旧无法执行到财产,但绝不能说起诉是无用的。

首先,起诉可以明确债权。

因为你跟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只要未经法律确认,就没有强制其履行的效力。只有经过起诉,由法院通过判决确认,这一债权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

其次,起诉可以避免确保不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超过三年以上,出借人到法院主张还款,借款人答辩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会判决出借人败诉。那么,出借人就很难拿回借款了。

再次,起诉可以查明借款人的财产。对于张某具体有哪些财产,你就算有所了解肯定也是非常不全面的。

如果张某有故意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你作为普通人就更无从得知了。只有通过起诉,才可以请求法院查明借款人的财产,也可以申请法院颁发《调查令》,委托律师调查借款人的财产状况。

这样一来,你才能得知张某的真实财产状况,而不是凭其自述。

在法院执行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会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还会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借款人的财产情况。另外,为查明借款人的财产情况,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最后,起诉可以对借款人施加压力。只有通过起诉,你才能确认债权,并且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如果法院判决确定张某有还款义务,那么法院就可以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并且可以对张某将来的收入进行执行。

简单来说,只有起诉才能给予张某一定的压力,这是你自行催讨所不具有的效果。


不付抚养费用,能否不给探视

我跟前夫是协议离婚的,协议约定他每月应该支付孩子的抚养费800元。

今年3月他说失业了正在找工作,此后就一直没有给过抚养费。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能否拒绝他探视孩子?——孙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前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也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这两者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联。

根据《民法典》,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也就是说,你可以起诉向他索要抚养费,但不能拒绝他行使依法探视孩子的权利。

 

婚后办理继承,是否共同财产

我父亲早年过世,母亲3年前也过世了,留下一处房产。由于父母只有我这么一个女儿,所以我没有急着办理房屋继承的手续。

现在我已经结婚,房子还在已经去世的母亲名下,我想把房子过户到我名下。

请问律师,这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马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都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但你是在婚前获得继承权,而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办理的过户登记,我们认为这处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尽子女义务,能否继承遗产

我姐姐很早就到外地工作,后来在当地结婚生子。由于和父母有一些矛盾,她后来跟家里来往很少,完全没有尽过作为子女的义务。

请问律师,像她这种未尽子女义务的情况,如果父母过世,能否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给她?——唐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你父母健在,他们也可以订立遗嘱,自主决定继承人以及各自继承的份额。

 

读案例

受赠房产却不赡养父母

法院:支持父母撤销赠与儿子房产诉求

随着老龄化时代的来临,养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老年人的权益如何保障?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父母与子女签订的附义务赠与协议。

 

老房拆迁 签订赠房养老协议

纪大爷在宜兴市丁蜀镇某村有一套老房子。2010年,老房子周边道路扩建,统一拆迁,纪大爷因此置换到某安置小区2套房屋及车库。考虑到未来的养老问题,同年7月22日,纪大爷、陈大妈夫妇共同和儿子小纪签订住房、养老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所得的2套房屋及车库产权归小纪所有,小纪将其中1套房屋及车库简单装修后给纪大爷、陈大妈居住至终老。此外,小纪帮纪大爷偿还债务1万元,每年支付老两口养老金1.2万元。协议签订后,纪大爷、陈大妈如期住进新房,小纪也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支付赡养费。

矛盾缘于另外一桩拆迁纠纷。纪大爷在当初退伍后,承包了村委会4间房屋开办实业公司,后村委会搬迁,要将房屋拍卖。小纪拍下4间房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扩建,开办小纪超市对外营业,纪大爷、陈大妈则一起在超市内帮忙。2013年10月,小纪经营的超市遇到征地拆迁,拆迁面积达1406平方米,小纪领取了拆迁安置补偿。纪大爷认为,超市拆迁款中应有自己的一份,但小纪却不这么认为。

纪大爷、陈大妈于2015年1月12日、2016年5月25日两次诉至法院,要求小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赡养费、医疗费。经法院判决后,两案均进入执行程序。但是,纪大爷、陈大妈的赡养问题并没有因此解决。

纪大爷与小纪因2018年医疗费及2019年上半年医疗费的给付问题再次产生纠纷,纪大爷、陈大妈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7月12日提起第三次、第四次诉讼。

 

万般无奈 父母诉儿子撤销赠房

目前,纪大爷身患癌症,陈大妈也因年事已高需终身就医。无奈之下,纪大爷、陈大妈第五次起诉小纪,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中2套房屋及车库的产权归小纪所有的条款。

庭审中,小纪提出3点异议:原老房子并非纪大爷、陈大妈的共同财产,而是家庭共有财产,造房子时他已13岁左右,也出人出力了,应享有一定份额。1992年,他与父母分了家,和妻子居住在东面,父母住在西面。后房屋拆迁,拆迁所得的新房也由其进行修缮、装修,基于该事实,他也是房屋所有权人之一;他一直在履行赡养义务,为纪大爷支付医疗费、赡养费且数目巨大;涉案住房、养老协议的性质并非赠与,而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而且,纪大爷、陈大妈主张撤销条款的撤销权也因经过1年的期限而消灭。

 

一锤定音 法院支持撤销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纪大爷、陈大妈以赠与房产的形式换取儿子的养老送终的目的,作为子女的小纪,不论是出于法律上的赡养义务,或是基于协议中的养老条款,还是出于基本道德义务,都应对老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小纪的行为既违反了法定的赡养义务,也违反了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以及“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之规定,纪大爷、陈大妈有权撤销赠与。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纪大爷、陈大妈的诉讼请求,撤销纪大爷、陈大妈与小纪于2010年7月22日签订的“住房、养老协议”第一条中“小纪得拆迁补偿所有住宅,产权均归小纪所有”的条款;小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纪大爷、陈大妈返还坐落于该安置小区的另一套房屋及汽车车库。

小纪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小纪始终未履行义务。目前,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

 

快递弄丢商品 消费者诉退一赔三

法院:支持退一,但不赔三

踩点抢购预售权、付定金、补尾款,一番操作下来,刘先生终于在“双11”以最优惠的价格拿下心仪已久的“宝贝”。然而,满怀期待的他始终未等来抢购的“宝贝”,反而快递还被弄丢了,订单却因超时自动确认收货。“钱货两空”的刘先生遂以欺诈为由,起诉卖家及天猫平台,要求退一赔三。

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案,二审认定是因快递公司原因导致刘先生未收到货物,后订单因超时自动确认收货并转账,卖家及天猫公司对此均不构成欺诈,判决仅支持刘先生要求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