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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30 09:30:54

答疑问

签车位买卖合同卖家反悔需赔偿

我与对方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约定总价25万元,首期13万元,贷款12万元。约定对方如果不能按合同约定将车位出售给我,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成交价的10%。最近,我还没把钱给对方,对方却突然想反悔。请问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吗?我需要先给对方打钱才能要到违约金吗?——张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张先生,您好!您与对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在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父母为孩子买婚房 不一定属夫妻共有

父母在我婚期内购买的房子,产权写的是我的名字。贷款也是父母给钱用我的账户还。当时我和父母写有协议:房子是父母的,孩子代持而已。如今,我准备离婚,请问这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罗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您与父母针对房产权属的约定是有效的,根据协议的约定,该房产实际产权人应为您的父母,该房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建议离婚前先进行房产所有权确认,避免离婚时发生不必要的麻烦。

 

要求提前还款,遭拒如何处理

王某借了我一笔钱,期限是两年。现在还款期还没到,但我听说他在向我借钱之后又陆续借了很多钱,已经债台高筑,因此要求他提前将钱还给我,遭到他的拒绝。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他提前还款?——方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然受法律的保护。既然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时间,除非你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清偿债务的可能,或者其故意转移财产意图逃避债务,否则就不可以要求对方提前还款。

如果你提出提前还款的要求,对方的确有权予以拒绝。

 

担保已过期限,是否不再担责

我丈夫曾经替老乡的一笔借款作担保,且约定了担保期。

如今该担保期限已过,对方要求我丈夫替那个老乡还钱,我丈夫以已过期限为由不肯还。现在对方说要将我丈夫告到法院,还要查封他的财产。请问律师,我丈夫是否已经不再需要对这笔借款负责?——孙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你丈夫与对方对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此,你丈夫现在已经可以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你丈夫遭到起诉,应积极应诉,可考虑聘请律师代理以免应对不当造成不利的后果。

 

律师见证遗嘱,实际效力如何

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老人的拆迁协议已经签了,但还没得到安置房,也没有落实安置房的具体门牌号码。

老人已经请律师见证订立了遗嘱,请问律师,将来老人去世之后,应当根据遗嘱继承还是按照法定继承?——李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及形式合法,则遗嘱合法有效。遗嘱合法有效的,老人百年以后就应该按遗嘱进行继承。

如果订立的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要从被继承人是否有行为能力,遗嘱的实质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考虑。

以下分别述之:

首先是遗嘱人的行为能力。如果老人在订立遗嘱时无任何精神问题,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就可以订立遗嘱。如果当时老人存在意识不清等特殊情况(如中风、老年痴呆、患精神病等),则订立的遗嘱无效。

其次要看遗嘱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虽然目前的拆迁安置还没有落实具体的门牌号码,但是由于协议已经签署,该部分财产已经确定属于老人,所以老人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该部分财产指定由特定人员继承。一般来说,遗嘱可以这样表述:“本人因动迁获得安置住房(写明相应的地址)。我决定,将以上拆迁安置住房(尚未交付,最终以实际分配的房号为准)的本人合法份额的财产所有权全部给继承人某某(身份证号:……)继承。”

最后要看遗嘱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律师见证并非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只是作为较为有效力的见证人,见证了遗嘱的订立过程,在形式上属于证人的一种。

因此,如果该份遗嘱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可能无效。

 

读案例

好心载同事却让她意外身亡,遭百万索赔

“好意施惠”该注意什么?

小杨与小陈是关系不错的同事。然而小陈的一次好心搭载,却令小杨不幸身亡,小陈也被小杨的家人告上法庭索赔180万元。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今年6月18日,因公司业务繁忙,小陈和小杨加班到才很晚下班。当时天下着雨,很难打车,小陈于是提出可以用自己电动自行车载小杨回家。小杨听后一口答应,两人便同乘一辆电动自行车离开公司。可没想到,不幸就这么发生了。

小陈骑车行至某路口时,由于路面颠簸、雨天湿滑,车辆行驶过程中小杨一时没有抓稳从后座摔下,头部着地受伤。小陈立马下车拨打120,将小杨送往医院。可经过两天两夜的抢救,小杨还是因伤势过重死亡。

交警认定,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小陈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杨不负事故责任。为此,小杨的亲属多次与小陈协商赔偿事宜,但因赔偿数额较大,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前不久,小陈收到法院传票,小杨家属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80余万元。

近日,这起案在杭州滨江法院开庭审理。

杭州滨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本案中小陈出于善意同意小杨搭乘其电动自行车,行为符合好意施惠的行为特征。但小陈在驾驶车辆时仍然负有高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好车辆,不能因为免费搭乘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小陈在事故发生时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规定,应承担小杨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小杨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自身的生命健康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小杨在乘坐电动自行车时未佩戴头盔、未抓牢扶好,因此对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由小陈承担80%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损失,按照法院酌定的责任比例,判决小陈赔偿134.5万元。

法官说法:

法院在本案判决中提到的“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如请客吃饭、指路等。好意施惠关系本身不受法律的调整,但当给受惠人造成损害时,已超出了好意施惠行为本身的范畴,法律应当对此加以调整。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减轻或免除。对于好意施惠造成的损失,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方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律也倡导民事主体积极从事互帮互助的民事行为。但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人亦应尽到注意义务,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能因为好意施惠而置受惠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

 

“闪婚”遇“渣男”  离婚能否拒返彩礼?

李女士与赵某通过网络相识,双方情投意合,且赵某愿意支付较多彩礼。8天后,2人“闪婚”了。不曾想,赵某有暴力倾向,不到3天便开始对李女士大打出手。

李女士对此很苦恼想离婚,她想知道自己可以拒绝返还彩礼吗?

对此,律师解答,一方面,遭遇家庭暴力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界定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赵某在婚后不到3天,便开始蛮不讲理地对李女士大打出手且屡教不改,无疑当属其列。

另一方面,李女士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即彩礼的返还并不完全以婚姻的解除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前提,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所列情形。如果赵某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即使赵某对导致离婚存在过错,李女士也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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