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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1 22:05:57
答疑问
私车用于网约,保险是否拒赔
我哥用他自己的车在老家跑网约车,最近他听说这种情况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有可能拒绝理赔的。
请问律师,保险公司是否会拒赔网约车的事故损失?——薛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各地对于网约车都有相应的地方规定,你哥哥首先要确定自己是否符合规定,人和车是否都取得了相应的网约车资质。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私家车主若将家庭自用非营运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应及时告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如不告知,很可能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
继承发生纠纷,咨询如何处理
我外婆生前经公证订立了一份遗嘱,对她过世后财产如何分配作了安排,其中一处房产由我母亲继承。外婆2015年过世后,母亲并没有根据遗嘱去办理房产的过户手续。最近母亲去世,舅舅、阿姨提出那处房产他们也有份。请问律师,该房产究竟应该如何继承?是否应作为母亲的遗产,由我们子女继承?——韩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你外婆生前所立遗嘱有效,且处分的房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的,那么你母亲有权按遗嘱进行继承。你母亲虽然生前未按公证遗嘱去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但并不影响该房屋产权主体的权利转移性质。现在你母亲也去世了,若她没有遗留个人合法有效遗嘱,则该房屋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夫妻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我和妻子结婚3年,当初的婚房是我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产证上写了我和妻子的名字,婚后我们共同还贷。
请问律师,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已经归还贷款的钱是否需要再折算追索?——林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们婚房的房产证上登记了你和妻子作为产权人,就说明房子是你们共有的。如果没有明确登记共有的比例,那么离婚的话,房产应当各占一半份额。至于父母出资支付的房屋首付款,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属于借款,那么就视为你父母对你和妻子的赠与。如果你们婚后是共同还贷的,那么各自都负担了还贷义务,一般来说不存在追索还贷款项的问题。
夫妻想要离婚,是否需要补偿
我跟妻子认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后发现双方个性差异很大,经常为了各种琐事吵架,因此想要离婚,但她不同意,认为还不到离婚的地步。如果要离婚,必须给她补偿。由于结婚时间很短,我不认为有什么需要补偿她的。请问律师,如果我去法院起诉,认识时间短、结婚时间短是否可以作为理由?
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是否会要求我同时给她一笔补偿?——鲁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关键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根据你的陈述,其与妻子认识时间较短,双方未充分了解就仓促结婚,婚后又未建立感情,可作为离婚理由。但如果妻子坚持感情未破裂,法院未必会判决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一般会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你妻子以结婚时间短为由要求补偿无法律依据。
单方变更待遇,是否具有效力
我和公司在几个月前续签了劳动合同,但是现在公司要改变工资的考核体系,导致工资结构变化了,我每个月相应的收入也会有所变化,而原来合同的附则上有关于工资构成的详细说明。
请问律师,这是不是属于公司未经协商,单方面修改合同?如果我不答应,是不是还应当依照原来的合同执行?——许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从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司变更规章制度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获得劳动者同意,并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从你碰到的情况来看,首先,公司改变工资考核体系如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该项公司制度的改变是存在瑕疵的。其次,你与公司已经签署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不具有变更的效力。应当继续严格地履行原有劳动合同。公司如果单方面变更,属于违约行为。
你可以依据以上理由与公司磋商,争取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如协商无法解决,许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读案例
聚餐醉酒后坠楼 同饮者要担责?
法院:朋友已尽照护义务,无需担责
苏先生聚会饮酒后被朋友送至小区门口,第二天一早却被发现在其居住楼宇高坠身亡。为此,苏先生的家人将同饮朋友以及小区物业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30%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枉顾自身健康和安全,放任饮酒,最终发生了坠楼事故,对此负有根本和全部责任。苏某朋友及物业无需担责。
聚餐后回家 却高坠身亡
2018年6月1日晚,苏先生与小沈、小姚等朋友14人在餐厅聚餐至当晚9点左右结束。席间,苏先生饮用了近半斤42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为安全起见,小沈派同聚餐的小姚顺路打车送苏先生回家。
半小时后,二人到达苏先生居住小区,又在小区门口的烧烤店小酌,其间苏先生又饮用了一瓶多啤酒。晚上10点20分左右,小姚把苏先生送出烧烤店后,返回烧烤店,苏先生自行离开。不幸的是,第二天早上9点,有人发现苏先生在自己居住楼宇的3楼平台身亡。根据法医检测,苏先生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58mg/ml,为醉酒状态,死亡具体原因为高坠身亡。
据苏先生妻子所述,当晚10点左右,她与苏先生进行了视频通话,并看到了自家小区院墙,苏先生那会儿说已经和朋友聚餐完毕,马上要回家了。经监控显示,事发当晚23时04分,苏先生在位于2楼的自家门口逗留,并伴有脱衣、砸门、踢门等动作。23时25分许,监控最后一次拍摄到苏先生出现的画面时,他位于同幢楼的6楼的楼道。
朋友、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家人诉至法院
苏先生的家人认为,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及时发现苏先生在楼道内的异常举动,让其徘徊许久酿成悲剧。
还指出,当晚与苏先生共饮的朋友中,小沈、小唐、小孙、小李、小姚等5人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应对其死亡负有一定责任。
于是根据当晚情况,苏家人向普陀法院起诉了小区物业公司,以及小沈、小唐、小孙、小李、小姚等5人,要求6被告承担30%的侵权责任。要求小沈等5名被告共同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230万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91万元)、丧葬费5.7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总额为240多万元中20%的赔偿责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上述总额10%的赔偿责任。
法院: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
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小沈等5人在聚会、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灌酒、赌酒、罚酒等不当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发现苏某过量饮酒但未予制止的行为。且众人还拒绝了苏某在聚餐结束时提出继续饮酒的提议,小沈作为聚餐召集人还安排小姚送苏某回家,即便二人在烧烤店再次饮酒结束后,小姚也送苏某回去。之后苏某与妻子通话过程中一切正常,并未表现出精神异常或者神志恍惚,监控录像显示,苏某已到达自家门口。而苏某所居住的2楼,一般情况下不太可能发生“高坠”危险,不能苛求各被告对苏某的高坠身亡具有足够的可预见性。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小沈等5人都已经履行了照护责任,对苏某最终的高坠身亡缺乏可预见性,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被告物业公司,法院认为,法定的安全保障主要体现为协助性和防范性,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体现在双方均认可的《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是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合理区域范围。原告将公共秩序维护义务苛求为被告物业公司的保安应发现苏某异常举动,超出合理范畴,扩大了物业公司的职责,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普陀法院认为,苏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过量饮酒对身体乃至对家人、社会的危害性。根据检验报告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8mg/ml,达到醉酒状态。由此可见,是苏某罔顾自身健康和安全,放任饮酒,最终发生了坠楼事故,对此负有根本和全部责任。正因如此,该案的法律适用中,不存在“公平责任”的适用空间。
很遗憾,正值壮年的苏某坠楼身亡,留下年长的父母、年幼的子女。出于人道主义和慰问,被告小沈、小姚、小唐自愿分别补偿3万元、2万元、1万元。希望上述款项可弥补家属内心创伤。法官再次呼吁,小酌怡情,贪杯误事,醉酒引发的事故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知而慎行,“君子不立危墙之下”,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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