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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05 15:10:31

答疑问

农民工工资未结清 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我是一个小包工头,与总承包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大体内容是:合同清单总价67.5万元,按月进度的80%付款,工程现场签证及增项是建设单位签完字生效。现承包方给我总共付款50万元,我的工程现场签证按市场价格核算大概有140万元,目前总承包方不和我结算,现在有农民工工资43万元未付,工人到劳动监察大队申诉了,我现在没钱付农民工工资。我告诉劳动监察大队让总承包方支付农民工工资,但是总承包方拒绝支付。我想问这部分农民工工资应该谁来付?——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农民工工资需要由谁支付取决于与这些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对方是哪家公司,未签订合同的需要判断这些工人与哪家公司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工人的劳动合同中您作为甲方,那么无论总承包方是否与您结清工程合同价款,您都应该支付工资,或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您曾稳定地向工人转账或为其缴纳社保,则应认定为您公司与这些工人存在劳动关系。另外,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在这种情况下,工人的工资可以由用工方先行支付后再进行追偿。即您若是个人或者是不具有相关合法经营资格的公司,则工人可以向总承包方要求支付工资,总承包方支付后再要求您清偿。

 

购房后被要求返租 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我于去年年底和房产中介签订了一份所谓的“意向合同” (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当天支付定金10万元。合同附加协议中有写“若甲方提出向乙方返租,乙方同意以市场价租给甲方最多不超过6个月,租赁合同另行签订”,此后双方签订了网签合同,但网签合同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返租”条款。上个月,我提前付清了除尾款之外的所有房款258万元,并已拿到产证。按照网签合同,我支付除尾款外所有房款后30天应交付房产,且房屋交接当天支付尾款2万元。但现在中介说甲方提出要以4300元左右价格向我返租到6月底,若我不同意返租就要承担网签合同的违约责任,但网签合同并没有相关条款,只是意向合同的附加协议中有。请问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另外,如果因租赁价格谈不拢而没有返租,我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夏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您所述,您于去年年底与卖方签订了中介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首先,《意向合同》中约定了“返租”条款,同时还写明“租赁合同另行签订”,但网签合同中并没有任何有关“返租”条款,若您不愿再将所购买的房屋返租给卖家的话,您可以以网签合同是对《意向合同》条款的变更,买卖双方形成的是新的合意为由来拒绝卖家的“返租”。其次,鉴于后续卖家往往可能依据“返租”条款来拒绝交房。如果您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要求卖家交房,则应考虑诉讼程序的时间成本。因此,您可与卖家在交房前的这段时间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尽快考虑诉讼并依据网签合同向卖家主张因其迟延履行交房义务的违约金。

 

继母改嫁后,是否应当赡养

张某的母亲早年过世,父亲在他15岁时再婚,18岁时父亲去世,后来继母改嫁,张某和继母基本没有什么来往。现在张某已经50多岁,继母忽然联系他,称自己改嫁后又离婚,此后一直未婚,如今独自一人需要赡养。请问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张某是否有义务赡养他的继母?——周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我国《民法典》:“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因此,如果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张某从15岁到18岁是在继母和父亲的抚养教育下长大成人的,因此,张某与继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生父母与亲子女之间的关系。

 

房产留给前夫,咨询继承问题

我和前夫离婚时,一套房产过户给了前夫和儿子共有,儿子也随前夫生活。前夫几年前再婚,妻子有一个5岁的女儿。请问律师,将来如果前夫过世,他的妻子和女儿对这套房产是否有继承权?——刘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你前夫去世时,没有遗留合法有效的遗嘱,则该房屋产权的一半,属于你前夫再婚之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这部分财产应由你前夫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前夫的父母、前夫再婚的配偶、再婚后所生女儿(或再婚之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以及你与前夫生育的儿子。

 

读案例

发现孩子非亲生 多年的付出能要回来吗

法院: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同居女友生下儿子后失踪,多年来,男子陈某含辛茹苦地抚养着孩子。但万万没有想到,在帮孩子办理上户口手续时,竟然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陈某愤而诉至法院索赔。这么多年付出的金钱和心血,能否要回呢?近日,这起纠纷有了判决结果。

女方扔下孩子走了

陈某与林林(化名)原是恋人关系,两人同居期间,林林怀孕。2015年5月,儿子小陈出生。不料,林林出院1个月后,以办理出生证为由独自离开,没有再回来。此后,小陈便一直由陈某及其家人抚养。

2018年6月11日,因办理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手续需提供亲子鉴定报告,陈某与小陈做了亲子鉴定。令陈某大吃一惊的是,鉴定意见竟然为“排除陈某是小陈的生物学父亲”,即两人间无血缘关系。

2019年11月10日,林林将小陈带走抚养。

陈某认为,小陈并非其亲生子,而林林作为亲生母亲,有法定抚养义务,应当返还其因抚养所支出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失,故诉至法院。

判决返还抚养费等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陈某并非小陈的生父,不负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以为小陈为其亲生子并对其进行抚养,造成自己现存财产减少,利益受损。

林林作为小陈的亲生母亲,应承担抚养义务。林林因陈某之前的抚养行为,免于支出其应负担的抚养费用,可视为其财产的消极增加,林林由此获益。

陈某财产减损与林林获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陈某享有不当得利请求权,就其抚养而支出费用有权向林林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陈某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因双方之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双方互不享有配偶权,仅负有道德上的忠实义务而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故对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林林需向陈某返还54个月的抚养费64800元、医疗费11363元、亲子鉴定费3000元。

《民法典》明确规定亲子关系确认、否认制度

经办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抚养义务系父母法定义务,因此,在无亲子关系的情形下,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不负该法定义务。

如本案中,陈某经亲子鉴定证实其与小陈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对小陈不负法定抚养义务,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小陈多年,付出了大量的财力和精力,因此其依据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小陈生母林林返还所支出的抚养费,于法有据。

那么,《民法典》中对亲子关系的确认是怎么规定的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了亲子关系的确认或者否认制度。该条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起诉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成年子女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一般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者出生的子女,可以依靠婚姻关系推定夫妻双方为婚生子女的父母。非婚生子女是根据分娩的事实来确定生母,通常情况下是通过亲子鉴定报告等来证明其与生父的身份血缘关系。

 

争吵中将妻子肋骨踹骨折 丈夫因故意伤害获刑

2020年1月的某天,妻子小周、丈夫小江和小江母亲三人在家,小周因拒绝小江母亲为自己换床单而与她发生口角,小江冲进卧室质问小周为何跟母亲如此说话,并随后与小周发生争吵。争吵时小周打了小江两个耳光,怒气中小江将小周拉扯到地上,向她的上身狠狠踹了一脚,而小江的母亲也在拉架中摔到膝盖。看到母亲受伤,小江也停了下来,将二人送到医院。经检查,小周右侧7、8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从医院出来后,小周立即来到派出所,将遭丈夫打伤的事情做了笔录。在派出所里,小周告诉民警,丈夫有家庭暴力倾向,平均2到3个月会动一次手。她也曾拨打110报警,由民警出面调解过。但她怕这次回家后丈夫会继续殴打,希望民警能陪同自己做伤情鉴定,先不让丈夫知道自己报警。

而这之后,小周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与丈夫分居并寻找律师帮助进行离婚诉讼,同时,小周再次来到派出所报案,希望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经民警电话通知,小江来到派出所自首。检察院认为,小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小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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