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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15 11:09:47
答疑问
丈夫隐瞒情况,婚姻是否无效
我和丈夫结婚前知道他曾经离婚,但婚后我才得知他有过两段婚姻,还有一个已经上小学的儿子随前妻生活。我感觉遭遇了骗婚,请问律师,这样的婚姻是否可以要求认定为无效?——郑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所遇到的情况虽然属于广义上的“骗婚”,但婚前隐瞒曾经生子的行为属于道德范畴。根据《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还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情况并不能认定婚姻无效,也无法申请撤销婚姻。如果你想要解除婚姻,只能依据离婚程序办理,如果你们结婚时间不长且丈夫隐瞒了重要情况,法院是有可能直接判决离婚的。
怀孕还要加班,是否违反法律
我怀孕5个月了,但公司业务较为繁忙,因此经常需要加班。
请问律师,在怀孕的情况下,我能否拒绝公司的加班要求?——苏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法》第六十一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因此,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应该安排加班,还应该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可以拒绝。
“自愿”放弃社保,能否要求补缴
我2020年6月入职某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培训机构要求我“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签署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
今年1月,培训机构向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我三日内办理离职手续。我认为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请问律师,我曾“自愿申请”该培训机构无须为我缴纳社保费,现在还能否要求其为我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陈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通过约定来规避该义务。
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虽系该培训机构与您双方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也就是说,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依据员工意愿,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何约定,都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的法定义务,只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为违法行为。该培训机构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费属违法行为,应当为您补缴。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若你所入职的培训机构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的,培训机构还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为借款作担保,应如何担责任
我1年多以前替肖某的借款担保,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肖某却没有还款,而且人也去了外地。
我跟债权人沟通,告知他肖某实际有财产,并提供了相关的线索,但是债权人不肯对我撤诉,依旧要告我们两人。请问律师,如果债务人有财产只是不肯还钱,我作为担保人是否也要承担责任?债权人如果起诉肖某和我,法院是否会判决支持?——陆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据《民法典》,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你们在借款担保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那么属于一般保证,这个时候,债权人应该先向法院请求判决肖某偿还借款。如果肖某在执行阶段无财产可执行的,才可以向你要求偿还借款。如果当初约定的是: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或者保证人只是在保证人一栏签字,并未明确是何种保证,那么就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要求你先代为偿还借款是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根据《民法典》,如果当初没有明确约定,则依据法律推定为一般保证。而无论属于何种保证,在你代为偿还欠款之后,可以依法向肖某追偿。
读案例
儿子离婚“净身出户”房归妻子
父母称借名买房要讨回房产
小张夫妇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女方。然而,公婆随后却将儿子和前儿媳告上了法庭,称房产是挂名在儿子名下,他们才是房子真正的主人,要求归还房屋。日前,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挂名买房的说法是否成立?公婆能否要回房产?
办理离婚时
儿子擅自把房屋送人了?
涉诉的这套房屋曾经是小张与莉莉的爱巢。说起房子的来源,小张的父母是这样解释的。2008年1月,两人有意投资这套房屋,但考虑到贷款需要,他们与儿子协商:以小张的名义购买房屋,涉及购买系争房屋的所有钱款、税费皆由父母全额承担,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
于是,他们用此方法购买了房屋,并支付了首付款36万余元以及契税。此后这套挂在儿子名下的房屋贷款皆由老张夫妇支付。
2012年,小张与莉莉办婚礼前,小张隐瞒父母将系争房屋变更为他与莉莉共同共有。
2020年5月,小张与莉莉协议离婚,并将房屋无偿赠与了莉莉。老张夫妇说,这一切他们都不知情,直到儿子离婚后,他们才得知了真相。
老张夫妇认为,儿子擅自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前儿媳的行为侵犯了两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将儿子与前儿媳告上了法院。小张也同意了父母的说法,他还表示两人登记结婚后,莉莉表示若在系争房屋上不加名字便不举办婚礼,考虑到请帖已经发出,便隐瞒了父母,将莉莉的名字加上了。
之后两人想置换房屋,多次与父母商量,但父母皆表示,房子归老两口所有,不同意置换。其间莉莉称单位有优惠购房,故两人假离婚以规避国家限购政策,之后再复婚。他们签署了离婚协议,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儿媳称房屋变更
前夫一家都知情
但莉莉却对上述说法并不认同。
她表示,老张夫妇与小张之间无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不存在借名买房的行为。她与小张签订了个人贷款补充协议,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四人都在场,老张夫妇不可能不知情。
在婚姻存续期间,她与小张共同归还贷款,故老张夫妇只支出了部分款项。即便婚前老张夫妇有转账用于还贷,也是两人对于儿子的赠予。老张夫妇自己名下有房,系争房屋一直用作婚房由小俩口居住,婚前也由小张使用,老张夫妇从未居住使用过。现在房屋的相关材料都在莉莉处,他们对产权变更都是知情的,且出资为儿子结婚购房的可能性远大于借名买房的可能性。老张夫妇如果认为是借名买房,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现在两人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
莉莉还表示,老张夫妇的诉讼是恶意诉讼,关于房子的争议,从夫妻俩的感情破裂到离婚,老张夫妇一直没有表示,直到她提出离婚财产诉讼后,前公婆才起诉了她。而她与小张的离婚也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小张出轨所致。
法院认定不知情不符合常理
借名买房不成立
法院审理后表示,案件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老张夫妇与儿子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这也决定了房屋的最终归属。
法官指出,系争房屋购房合同、预告登记均以小张名义办理,莉莉婚后以配偶身份登记为房屋的共同共有人,从对外公示意义而言,房屋产权属于小张及莉莉所有。由于房屋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增加房屋共有产权人是家庭生活的重大决定之一,老张夫妇陈述对此完全不知情,不符常理,法院难以采信。
虽然在房屋购买过程中,确实存在老张支付购房首付款、契税等事实,但日常每月还贷部分则是通过小张名下账户还款,莉莉在后期也以其公积金账户参与归还部分款项,虽老张与儿子之间有转账及现金交付的情况,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据此认定用于日常归还房贷的钱均由老张夫妇支付。且对房屋的出资也并不必然得出两人是借名买房的结论,考虑到老张夫妇与小张、莉莉之间亲情关系,上述款项还有可能认定为父母对儿子与儿媳的赠与抑或借贷。老张夫妇从未在系争房屋中居住过,也无证据证明在儿子结婚的近八年期间向两人提出过收回房屋的要求。房屋各项重要材料原件现均由莉莉持有。老张夫妇所称儿子偷拿家中产证的说法也遭到莉莉否认,且与儿子的解释存在明显出入,亦不符常理,法院不予采纳。
法庭注意到,购房时小张已参加工作,所以父母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将出资购置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解释更具合理性。因此法院难以认定老张夫妇所述之借名买房存在合理解释。老张夫妇之举证并未达到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意的高度盖然性。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张夫妇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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