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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2 11:41:47
答疑问
房产留给女儿,如何保障权益
我和丈夫正在协商离婚,有一套房产我想留给10岁的女儿。
但是根据我们目前的协商,女儿将来会随他生活,所以我担心他在我们离婚后又将女儿的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请问律师,怎样才能保障我女儿的权益?——杨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该套房屋属于你个人名下的财产,即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你可以在任何时候将该房屋产权过户给女儿,让女儿成为房屋的唯一产权人。如果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与丈夫一起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如果房产过户给女儿,你丈夫就不能擅自处置该房产,这样就可以保障女儿的权益。
老人没有子女,房产如何继承
我奶奶有个老邻居,她和老伴没有儿女,老伴前几年已经过世了。她有一套房子,是和老伴的共同财产。
请问律师,这位老人如果过世,留下的房产怎么办?——宋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孤寡老人的房产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孤寡老人生前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孤寡老人生前可以立遗嘱将个人房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孤寡老人生前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孤寡老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二种情况,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房产,归国家所有,孤寡老人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种情况,对继承人以外依靠孤寡老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对孤寡老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未尽赡养义务,是否能够继承
赵老伯的老伴早年离世,他有一个儿子,但长期对他不闻不问。
请问律师,对于这样的子女,法律上是否会剥夺其继承权?——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从伦理道德来说肯定是应当遭受谴责的,但一般来说还未达到丧失继承权的程度。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赵老伯仍在世,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主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事实上剥夺儿子的继承权。但必须注意遗嘱要满足生效要件,避免订立一份无效的遗嘱。
合同即将到期,应当如何应对
我妻子在某公司就职,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将于今年7月底到期。
但届时妻子应该在哺乳期内,请问律师,单位能否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公司应当与徐先生的妻子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建议在合同到期前及时与单位沟通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或新劳动合同,固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的发生。
公司经常加班,咨询是否违法
我们公司最近一直要求员工加班,却没有时间上的统计,只支付很少的加班费。
请问律师,对于加班法律是如何规定的?——方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另外,《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读案例
有签名按手印的“打印遗嘱”
为何无效?
法官:根据民法典还得满足这些条件
“母亲的遗嘱白纸黑字写的,这套房子应该由我继承!”“这份打印遗嘱不规范,我们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因为母亲留下的一份“打印遗嘱”,三个亲姐妹争吵不休。“打印遗嘱”是否有效?谁该继承房产份额?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李氏三姐妹的父亲早年病逝,母亲王某于2001年购置了一套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12年11月,病中的王某立下一份“打印遗嘱”,表明自己过世后上述房产由二女儿李眉(化名)继承。同年12月,王某离世。几年后,这套房屋被列入了拆迁范围,三姐妹也因为房屋的继承份额产生分歧。姐姐李舒(化名)和妹妹李清(化名)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母亲的遗产,李眉却表示根据母亲的遗嘱,这套房屋该由自己一人继承。
姐妹3人掰扯不清,李眉一纸诉状将姐妹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母亲王某2012年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要求对案涉房屋享有唯一继承权。庭审中,李眉向法庭举证“打印遗嘱”一份,上面有王某手写签名捺印及书写“以上内容属实”字样。该遗嘱左下角还有案外人“雷某”手写签名。
法官说法:
由于此前的继承法颁布年代较早,录像、打印等技术手段在当时尚未普及,继承法中明确规定有效的遗嘱形式仅5种,分别为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及口头遗嘱,并未就打印遗嘱作出单独的规定。法院审理时遇到打印遗嘱,只能参照自书或代书遗嘱的规定进行认定,但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存在重大分歧。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地呈现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的焦点。
今年实施的民法典废止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新增了打印遗嘱及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案中该遗嘱虽为民法典实施之前所立,但在实施前并未处理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应适用民法典规定。
法官提示,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该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该案中,李眉持有的“打印遗嘱”为其本人向打印店工作人员陈述后由打印店工作人员打印,仅有1名见证人签字,不符合打印遗嘱的要件,也不符合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等遗嘱形式,房产应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三姐妹均曾照顾王某,按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分配。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应由三姐妹分别继承三分之一的份额及相应拆迁权益。
搭乘车辆致2死4伤,
司机被判酌情减轻赔偿5万元
一七旬老人搭乘好友无偿提供的车辆出游时,因交通事故葬送生命。独生子怒而将事故双方驾驶员及保险公司诉至法庭要求赔偿。3月12日,该起案件在人民法院宣判。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去年,黄勇驾车载着已经71岁的徐明、汤谦、沈鹏等六位好友出游时,与杨杰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沈鹏、徐明于当日死亡。经认定,黄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杰负事故次要责任,汤谦、徐明等人无责。徐明独生子徐旭将黄勇、杨杰、保险公司诉至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黄勇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基于善意互助无偿搭乘徐明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为。黄勇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黄勇已尽到普通驾驶员通常应尽的注意义务,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依法可减轻其赔偿责任。法院综合黄勇的过错程度、赔偿总金额,按照社会良俗及公平观念,酌情减轻黄勇5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明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2.3万余元;在机动车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徐明赔偿金、丧葬费等20余万元。黄勇赔偿徐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代理费等,酌减5万元,并与黄勇事发后已垫付的15余万元相抵扣,实际还应支付32万余元。被告杨杰赔偿原告代理费3000元。
法官说法:本案的审判长陈斌表示,《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实际上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因好意同乘而减轻机动车使用人赔偿责任,民法理论中是存在的,只不过并无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遇到此类情况的处理也是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时,驾驶人往往是好心做错事,从遵循公序良俗与公平角度考虑,如果由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则显失公平,不利于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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