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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3-29 09:35:24

答疑问

装修公司违约拖延工期

如何索赔

去年十月签的装修合同,合同价款9万元,只剩2000元的尾款没有付,工期为90天,至今已经拖延2个月了。其中拖延时间是因为地砖贴了之后大面积空鼓造成返工。但是合同中明确规定,因为装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返工,工期不予顺延。我是否可以要求索赔?——罗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您所述,合同约定“因装修公司自身原因导致返工的,工期不予顺延。”实际上因为装修公司贴地砖后出现空鼓而返工,已延误工期2个月。该行为属于装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因此装修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是否能要求赔偿或者要求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需要依据您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您可以关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以及对应的违约情形,并据此提出主张;或者与装修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并限定新的合同期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遭到单位辞退

如何维护权益

我在公司工作已有2年多,最近公司以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和我的劳动合同。

而我认为自己并没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辞退我是违法的。

请问律师,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

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该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程序三个方面证明,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三个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结合你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你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

但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未办工伤保险

能否享受待遇

王先生是某建筑公司的工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

前不久王先生在工作中不慎跌落受伤,他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用人单位以王先生刚进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为由不愿申请工伤认定。

请问,王先生能否享受工伤待遇?——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王先生所在的建筑公司未在事故伤害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王先生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读案例

离婚分割330万元房产

为何男方仅得2.8万元?

没有家暴,没有出轨,只是和平分手。小丽和阿强在离婚分割市值330万元房产时,阿强最终只分得2.8万余元,这是为何?近日,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

小丽和阿强婚后不久购置了一处房产作为婚房。当时房屋总价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小丽的母亲出资,剩下70余万元则由小丽和阿强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登记时,产权登记在了小丽和阿强名下,之后便是两人共同偿还贷款。婚后三年,小丽和阿强的感情渐渐出了状况,常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直至2018年阿强搬离了这套房屋,两人自此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两人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小丽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后,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且目前二人分居已满两年,便支持了小丽的离婚诉求。对于两人共有的这套房产,经查实,现市值330万元,剩余贷款金额50余万元。且当年两人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小丽占99%的份额,阿强占1%的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这套房屋的房款由100余万元首付款和70余万元贷款组成,在小丽母亲出资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阿强仅分割房屋1%,与其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遂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综合考虑小丽、阿强对房屋的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判令这套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共计50万元。小丽不服,向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时,小丽说:房屋产权登记为夫妻二人按份共有,是我们对共同财产的约定,离婚分割财产应当依约定按份处置。这份约定是两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按约分割不应认定为有失公允。阿强说:当时两人按份共有是以婚姻关系维系为前提的,是为了安抚小丽的父母,并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动产登记簿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故要求维持一审判决。

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这套房屋是小丽和阿强婚后购买的,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例共同共有的协议。上述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

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当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最终,上海一中院判决小丽和阿强离婚,房屋归小丽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小丽支付阿强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小丽归还。

 

电动车闯红灯致汽车司机死亡

法院:判刑并赔偿86万余元

在大家的传统观念中,汽车与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汽车驾驶人是否存在过错、责任怎么划分,驾驶汽车一方都要为车祸“背锅”担责,难辞其咎。然而前不久,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却颠覆了很多人的这一刻板观念。

案情:闯红灯引发交通事故

2017年11月9日凌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8岁的男子任某骑着一辆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行至一个十字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闯了红灯后,与53岁男子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车祸发生后,潘某驾驶的小汽车失控,又撞上了红绿灯杆。此次事故导致2辆车严重损毁,电动自行车骑行人任某受伤,小汽车驾驶人潘某受伤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救治,潘某仍因重伤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中,任某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行经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闯了红灯,未按规定通行,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判决:电动车驾驶人犯交通肇事罪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任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致1人死亡,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时,任某还需对受害人潘某的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任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赔偿潘某家属867352.14元。

说法: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往往立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对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可相应减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80%至9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60%至7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30%至40%的责任;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对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20%至30%的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是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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