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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04 19:47:01
答疑问
婚后房租收入,是否共同财产
我和妻子打算离婚,有一套婚前购买婚后用于出租的房产。
请问律师,出租该房产在婚后取得的租金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何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个人所有的房产在婚后出租所取得的收益,一般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被朋友欺骗贷款合同无效
有一个几年不联系的朋友用我的手机号和名字在贷款软件上贷款,我本人毫不知情。如今贷款公司一直打电话骚扰我。请问在我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这种贷款可以成立吗?我该如何维权?——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据您所述的情况,您直到贷款公司打您电话时才知道自己被贷款。首先,需要确认的是您并未以任何形式签订贷款协议或出借身份证或手机。在此情况下,您并未就贷款事项做出过意思表示,不存在与贷款公司达成贷款合意的可能性。贷款公司在未审核借款人的情况下发放贷款,应当承担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因不存在真实的意思表示,您可以据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贷款合同无效。此外,您也可以尝试向警方求助。
宠物狗疑被下毒主人应如何维权
最近,家人傍晚6点多出门遛狗,回家之后就发现小狗状态不对劲,出现了抽搐、呕吐等症状。晚上9点,我把小狗送到医院时已经快不行了。我当时不知道是中毒,还以为是狗年纪大了,出现了类似癫痫之类的症状。后来看到小狗的症状越来越不好,赶紧将其送到宠物医院。小狗还是死了,宠物医院开的死亡证明显示狗的死亡原因是“有害有毒物质”。我家的狗出门时一直都是牵着绳的,也有相关证明,家里一直是喂的同一品牌的狗粮。小区内也没有听说过出现类似的情况。想到养了这么多年的狗死得不明不白,实在是心有不甘,我们该找谁说理去?——梁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您所述的情况,您饲养多年的狗死亡原因为“有毒有害物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宠物具有财产属性,您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方式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等。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提起民事诉讼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您若无法得知谁侵害了您的权益是无法通过诉讼主张权益的。因此,建议您积极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侵权人、侵权行为实施的过程以及该侵权行为与您宠物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您可以尝试与小区物业联系,调取小狗中毒当天的小区监控视频,看是否能寻找到与狗中毒相关的证据并予以保留。
两种离婚方式,各有哪些利弊
我和丈夫感情长期不和准备离婚,我知道从法律程序上有诉讼或者协议两种方式。
请问律师,这两种方式各有哪些利弊?——胡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协议离婚的最大优点是省时、经济。即便有了“离婚冷静期”,协议离婚相比诉讼来说所需的时间还是比较短的。
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以上问题任何一项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就只能选择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办理登记前,双方应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诉讼离婚一般是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在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等问题上未达成协议。
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递交离婚起诉书,但诉讼离婚相对比较费时费力,法院往往先需要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则进入诉讼程序。如果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一般情况下要求离婚的一方须等到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但诉讼离婚通常会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较为全面的处理。
读案例
代购11万元保健品全是假货
10倍索赔为何被法院驳回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海外代购如同“雨后春笋”一般兴起.然而,很多人在收到货后却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杜女士从新加坡代购了11万元的保健品,发现有质量问题后要求对方退货还钱遭拒。杜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10倍赔偿,人民法院审理后却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情:买卖代购分不清 赔了夫人又折兵
杜女士诉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销售保健品的康女士,经康女士的推销,向其购买了11万元的“Purtier”胎盘素胶囊(俗称“小红丸”)。收到货后,杜女士发现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价格10倍的赔偿金。案件审理过程中,康女士提交了以杜女士名义购买“Purtier”胎盘素胶囊的发票及提货单等证据,称其与杜女士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是代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杜女士与被告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法律关系,不适用食品安全法,因此驳回了杜女士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的诉求。案件受理费1.47万元由杜女士承担。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争议: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的交易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委托代购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即买卖合同系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合同标的,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取得商品所有权。委托代购合同系以提供代购服务为合同标的,受托人在接受委托人的购买要求后再行购买商品。
该案中,康女士系在接受杜女士委托并收取货款后,才以杜女士的名义购买了案涉商品,RIWAY公司出具的购物发票及提货单均是以杜女士名义开具的,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杜女士与康女士之间构成委托代购合同关系,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还货款并赔偿10倍价款情形。
“买卖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代购方在进行自身宣传时,委托合同侧重于宣传海外购物的优势,能及时获知境外销售信息的能力等内容,提供的是代为购买商品的服务;而买卖合同关系的宣传则为商品的信息功能等,提供的是商品。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一般是明确委托事项后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并以委托人名义进行。而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已取得商品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出卖人交付商品。
因此,消费者在代购消费时,需明确代购商提供的是商品还是服务,否则基础法律关系分不清,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承担败诉的损失。
案中案:保健品不可任意卖
该案中,杜女士要求康女士赔偿是有“前车之鉴”的。在杜女士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她作为被告的判决书。原来,杜女士从康女士处收到“小红丸”后,不仅用于自己消费,还在朋友圈及微信群里对“小红丸”的配方及技术、优惠信息、产品功效等进行大量宣传,做起中间商赚差价。
李先生通过微信向杜女士购买了11瓶“小红丸”,共支付货款1.98万元。收到“小红丸”后,李先生以该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标准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杜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共计21.78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产品进货渠道、商品包装及商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确有潜在危害,故对李先生主张杜女士返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赔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释法:出售不安全食品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不是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除外。
第七十六条规定,使用保健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应报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保健食品应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的保健食品应是出口国(地区)主管部门允许上市销售的商品。
杜女士向李先生出售的“小红丸”系从境外购买,但其不能提供该产品出入境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明,也未提交进口食品海关证明及作为保健品的相关文号。因此,杜女士销售的“小红丸”从其进货途径、外包装及产品成分均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应承担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进口保健品越来越受人们青睐。作为销售者,应知悉并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并有义务对其销售产品的采购途径、外包装、标签、产品成分描述尽到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对所售食品是否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审查,否则购买者可以“所购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而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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