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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12 16:38:52
答疑问
驾车造成事故,咨询赔偿事宜
我驾车撞到行人吕某,导致其重伤住院。现在吕某家属索要一次性补偿,答应如果给钱,日后不会就这起事故再索要额外的赔偿。
可是有朋友提醒我,说这种方式不一定保险,日后如果吕某再发生较高的医疗费用,他仍旧可以找我索赔。
请问律师,这种一次性了结的方式究竟是否有效?——蒋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当事人双方就交通事故赔偿在自愿、平等、公平的情况下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那么该一次性赔偿协议应当是合法有效的。
实践中的确存在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之后,一方又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额的情况。
保险起见,你可以要求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一纠纷。
但是如果诉讼的话,相应的成本会有所增加,包括对方聘请律师的费用也可要求你支付一部分乃至全部。
对方过错离婚,能否获得赔偿
我跟丈夫打算离婚,听说由于对方过错导致离婚的,法律规定可以获得离婚损害赔偿。
请问律师,具体哪些情形可以要求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汪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前患有疾病,能否撤销婚姻
我弟弟经人介绍和弟媳相识并结婚,但在结婚后才得知对方患有重大疾病。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能否要求确认婚姻无效?——徐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但对于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法律层面没有明确的解释。一方面,你们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去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如果未能获得法院的确认,那么你们需要通过离婚的程序来解除婚姻。
离婚付抚养费,咨询相关标准
我和妻子打算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请问律师,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法律是否有相应的标准?——吴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一般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自愿一次性给付。
对于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的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得协议。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偷录通话能否作为欠薪证据
公司拖欠了我4个月工资,经理虽然口头认账,但却拒绝出具欠薪条。为防止公司日后赖账,我在与经理通电话时悄悄进行了录音。请问,这样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提起诉讼的有效证据吗?——邱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该录音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民事诉讼法将证据分成8大类,其中之一就是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你的录音当属视听资料证据。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用人单位欠薪行为的录音,一般应符合以下要件:对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负责人或负责工资的人员、与发放工资直接相关的人员;录音必须明确欠薪内容,越具体越好,越准确越好;录音必须是对方的真实意思反映,不能误导、欺诈;录音应当完整,不能剪接、剪辑或伪造。
读案例
销售存在欺诈行为
经营者被判三倍129.9万元赔偿
近几年的民事审判中,关于消费者维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汽车类消费纠纷仍占一定比重,引发的诉讼涉及汽车销售的各个环节。
近日,人民法院就曾审理过一个关于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
新买的宝马进过维修厂
2016年8月,李某花43.3万元在昆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了一辆宝马车,双方签订了购车合同。购车后,该车频繁出现故障,李某在5S店查看车辆维修记录时发现,该车在自己购车前被拖进维修厂维修过,更换了车辆核心部件之一燃油泵控制单元。
协商无果,李某将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由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3倍车款。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销售公司故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的行为存在欺诈;销售公司则认为,己方已经告知李某车辆有公里数和后备厢会自动开启问题,不存在欺诈。
判决
销售商存在欺诈 3倍赔偿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案件中,原告李某所购案涉车辆系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瑕疵的产品,车辆价格虽与同类型车辆市场价格相比有所优惠,但被告销售公司是将该车作为新车向李某出售的。
本案双方争议在于销售公司是否向李某告知了案涉车辆燃油泵控制单元有更换维修记录,若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涉车辆于2016年3月26日“拆卸、安装或更新了电动燃油泵控制单元”,即该车在售前已存在燃油泵控制单元维修记录,销售公司承认该车燃油泵控制单元存在问题,销售人员也确实未将维修记录告知李某。
李某购车时,其心理预期是购买一辆新车,作为普通消费者,其很难核实车辆是否有维修记录,更多是依赖销售人员对车辆的介绍。销售人员应将该车燃油泵控制单元存在维修更换记录的事实及该事实对车辆性能的影响如实告知李某,是否购买涉案车辆由李某独立判断后自行决定。
销售公司虽称已告知“车辆有公里数和后备厢会自动开启问题”,但如此简单的一句陈述不能必然推断李某知道或了解涉案车辆燃油泵控制单元存在问题。因此,销售公司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其信息披露存在故意隐瞒车辆重大瑕疵的行为,该行为系欺诈。
法院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基于销售公司的欺诈行为,李某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遂做出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原告李某将车辆返还给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公司向李某返还购车款43.3万元,并赔偿李某129.9万元。
销售公司上诉后,二审、终审维持了该判决结果,现在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释法
欺诈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通过一系列的消费者维权案件可以看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才适用3倍赔偿惩罚处理。那什么是欺诈行为呢?
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欺诈行为。
据此,欺诈行为有4个构成要件:欺诈的故意,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的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简单地说,在认定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时,不仅应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也应当满足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表示这一构成要件。
那么,作为消费者遇到类似的情况,该如何维权呢?
根据我国目前的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主要有5种维权的途径: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需要有有效的关于发生争议适用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牢记作为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还有,消费者千万不要忘记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物的凭证,亦系消费者维权的基本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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