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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4-25 16:39:52

答疑问

妻子出轨离婚 能否获抚养权

我因为妻子有婚外情的关系,要求和她离婚,她也决定离婚跟那个男的结婚。问题是,她现在还想要8岁女儿的抚养权,对此我不同意。

请问律师,像她这样有过错的一方,能否得到孩子的抚养权?法院是否会考虑这一情况,将女儿的抚养权给我?——徐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未成年人抚养权问题,一般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原则处理。

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会综合考虑目前的抚养状况、双方的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亲疏程度,以及哪一方负责监护更为方便等各方面因素,另外,一方有过错也是考虑因素之一,但并不是决定因素。

因此,你想要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关键还是需举证证明孩子由你抚养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和成长。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你们的女儿已经年满8周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她自己的意见很可能是决定性因素,在诉讼中法官会认真听取你女儿自己的意见。

 

伪造老人遗嘱,能否不给继承

我奶奶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她年初去世后,我的舅舅拿出一份遗嘱,声称是奶奶让他代书的,上面有奶奶的签字。

请问律师,如果经过鉴定这份遗嘱是他伪造的,是否就没有效力?他伪造老人遗嘱,是否就会丧失继承的权利?——汪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对于这份遗嘱是否伪造,由于是代书遗嘱,需要对立遗嘱人的签字进行鉴定。

如果经鉴定,签字为别人代签,那么可以说这份遗嘱是伪造的。

如果鉴定下来,确实是立遗嘱人签的字,那么就难以说明遗嘱属于伪造。但是,法律对于代书遗嘱有明确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如果仅有代书遗嘱,没有相应的见证人以及见证人的签字,那么这份代书遗嘱在法律上是没有效力的。至于伪造遗嘱的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由于现在立遗嘱人已经去世,因此“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确可能丧失继承权。但是对于何为“情节严重”,目前法律层面尚无具体规定。

在诉讼中,你们当然可以将你舅舅由于伪造遗嘱情节严重因此应丧失继承权作为一项诉求提出,至于是否支持,就要看具体证据情况以及法官的裁量了。

 

物业服务不佳,能否拒绝交费

我们小区物业的服务一直很差,最近楼道内的灯坏了,隔了好几天才来修复。为了督促物业改进服务,很多业主都拒交物业费,听说有些已经遭到物业公司的起诉。

请问律师,物业服务不佳,业主是否有权拒交或者少交物业费?——胡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业主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物业服务企业也有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义务。

物业服务是一种全天候、不间断、全方位、多层次、动态的过程性服务,在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时不宜仅依据短时间内个别的、局部的问题加以判定,而应对小区整体的服务情况和持续状态进行多方位全面考量。

虽然每位业主均有权依据自己的标准对物业服务进行评价,但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在判断相关费用的交纳是否应当减免时,不能仅仅依据某个或某些业主的评价,还需要考虑全体业主的整体利益。

因此,对于物业服务不尽职尽责的情况,业主需要留存证据,作为协商减免费用的凭据。一般来说,拒交物业费是难以获得法律支持的。

 

中午就餐摔伤,能否认定工伤

中午在公司餐厅就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我认为这属于工伤,但公司认为目前摔伤的原因不明,如果我是自己摔倒的就不属于工伤。请问律师,这种情况究竟能否算工伤?——方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你在公司的餐厅就餐时摔倒受伤,无论原因是什么,都应该属于“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们认为应当认定为工伤。

 

读案例

丈夫借钱 妻子要一起还吗?

法院判决:非共同借款,谁借的谁还

近年来,“离婚后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的案例频频出现,《民法典》的施行,明确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债务需“共债共签”,防止婚内“被负债”。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丈夫借钱 妻子一起成被告

2014年1月28日,李某向朱某借款6万元,约定借款月利息1200元。2018年,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李某重新向朱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朱某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借款人:李某”。

但直至借款期满,李某没有按约定向朱某偿还欠款。经催讨无果,2021年,朱某将李某及其妻子陈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2人共同偿还这笔债务。

判决

由借款人一个人偿还

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该借款系李某的个人借款,其于2016年左右对外举债近百万元,且这笔钱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我有固定的工资收入,我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被告陈某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这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被告李某曾向原告朱某借款,现被告李某尚欠原告朱某借款本金5万元未付,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以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对于原告朱某要求被告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因被告陈某并未在原告朱某提交的借条原件中签字,其并非为该债务的共同借款人;被告李某向原告朱某的借款数额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告朱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的借款系用于2被告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被告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被告陈某不是该案共同借款人,其不应对原告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一个人偿还原告朱某欠款5万元及逾期利息。

释法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原则是“共债共签”,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由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予以确认。同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大妈称在车上跌伤腰状告司机和公交公司

法官: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绝非谁伤谁有理

公交车的运行给市民带来了便捷和方便,但与此同时,也有各种纠纷产生。近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纠纷案,原告系一名52岁的大妈。

案情

大妈腰受伤 索赔5600元

原告成某诉称,2020年11月18日19时许,她像往常一样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因被告公交车驾驶人王某暴力驾驶,致使她在公交车上跌倒,导致腰部受伤。

成某称,2020年11月27日,她感觉身体不适,遂至西山区某医院进行身体检查。经诊断,其脊椎骨质蜕变,L4椎体轻度滑脱。

此后,成某多次找到王某及公交公司负责人李某,协商解决此事,但均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和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2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600元。

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调查查明,本案中,原告成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公交车时,与王某发生了口角。但成某在乘车行为结束9天后,才至医院检查治疗,且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存在跌倒的事实,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两被告的原因或过错导致其腰椎骨质蜕变、L4椎体轻度滑脱。

因证据不足,法院对原告成某要求被告公交公司和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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