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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5-18 17:05:49

答疑问

网购预包装食品 吃出异物可索赔

我网购了一袋预包装的鱼片,开袋吃出头发,投诉商家,商家同意赔偿但称因包装已开所以不能享受《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赔付标准,我该怎么维权?——温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因此,所购食品中发现头发,您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商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建议您向消协投诉或诉讼维权。

婚后法定继承的房屋

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

男方婚后得到家里一套法定继承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由于男方要归还婚前向他人借的大额款项,因此男方决定卖房还钱。女方知晓男方的婚前欠款,但女方认为该房屋是夫妻婚后共同财产,不同意售房变现还钱。请问男方是否还能出售房屋还债?——唐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该房产虽然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出售房产时,原则上需要夫妻共同商议。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力,男方可以独立完成出售房产的行为,对于善意第三人而言,男方的出售行为合法有效。

合同期内怀孕,到期应否延续

2020年4月1日,我进入某公司工作,签订了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今年3月末公司告知我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且不再续签,但我当时已经怀孕3个月。请问律师,我在怀孕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能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胡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据此,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也就是说虽然你的劳动合同在2021年4月5日已经到期,但由于你尚处于怀孕期,公司与你之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你怀孕期期满时方可终止。

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若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在法定“三期” (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仅不能随意解除其劳动合同,而且还须依法给予女职工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降低社保标准,是否违反法律

我最近应聘了一家公司,其他各方面待遇都还不错,但是公司老板说他们属于创业阶段,因此社保只能按照最低标准缴纳,而不是按照实际收入缴纳。请问律师,公司可以这样操作么?——孙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公司这样的操作肯定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2条分别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以上规定表明,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缴纳标准是“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只有确实收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的人员,才能按最低工资比例缴纳。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读案例

自书遗嘱遭质疑 继母与继子对簿公堂

遗嘱是否具法律效力,有一点很重要么?

父亲因病逝世后,继母质疑遗嘱真实性,财产无法分割,双方对簿公堂。到底这份自书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被告无法提供遗嘱造假的证据,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逝者子女享有房屋一半的继承权。

继母质疑遗书造假

王申(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双子女,夫妻俩在30年前因性格不合而离异后,王申与现任妻子刘玲(化名)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2月9日,年逾八旬的王申因为疾病缠身,立下遗嘱将名下岳麓区的一套房产留给儿子王一(化名)和女儿王小妹(化名),并在遗嘱上明确“本人在立遗嘱时,头脑清醒,表示本人百年后属于本人一半的房产归属于子女王一、王小妹所有”等内容。

2019年3月22日,王申因病去世,儿女希望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遗产,即通过现金补偿或是拍卖的方式分割这套房产,却遭到继母刘玲的反对。刘玲表示,自己一直与王申住在涉案房屋内,王一是通过欺骗手段拿到房产证的,亡夫王申立遗嘱时年事已高,患有多种疾病,头脑不清楚,故对这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

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最终只得对簿公堂。王一将继母刘玲起诉至岳麓区法院,诉请法院判令父亲王申于2018年12月9日自书的遗嘱合法有效,并依照遗嘱获得所涉房屋的相应份额。而女儿王小妹作为第三人,表示继母刘玲已八十高龄,建议在老人百年后再对房产进行分割。

被告无证据证明遗嘱造假

法院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王申的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系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无证据证明遗嘱造假,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王申的遗嘱处分其个人遗产。

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王申名下,但系王申与刘玲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对涉案房屋为共同共有,王申与被告刘玲对涉案房屋各占50%份额。王申立下遗嘱指定由其子女继承,故法院对原告王一、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遗嘱继承涉案房产的25%份额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据法规,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刘玲与第三人王小妹按照遗嘱继承占涉案房屋75%的份额,王小妹主张“待继母百年之后再分割财产”的意见应当尊重。

综上,岳麓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申自书遗嘱合法有效,王一与王小妹各继承涉案房屋的25%份额,财产分割待被告刘玲百年之后再进行。

符合这些要求

自书遗嘱合法有效

“提及遗嘱的效力,依据《民法典》,公证遗嘱不再优先,而是以最后遗嘱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继承人在临终前立下最后一份遗嘱,起效力的就是这最后一份。”李健律师表示,按照法规,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合规,其中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意愿。在写遗嘱时,要写清楚立遗嘱人基本情况。其次,生效条件也必须写清楚。写明房产权属情况及涉及财产的具体情况,此外,还要把分配方式表述清楚。为防止自书遗嘱无效或有瑕疵,最好找专业人士进行指导。应综合考虑家族关系、子女情况、税收、遗产来源等问题,尤其是对于遗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要追根溯源,避免遗嘱内容的无效。

酒后骑电瓶车撞树身亡 一众酒友均须担责赔

2019年11月1日下午,52岁的广某与廖某、刘某、乔某等好友相约,前往李某家中喝酒吃饭。席间,几人均喝了白酒和啤酒,后相约去乔某家打麻将,广某骑电动车前往。李某收拾好碗筷后,在乔某家仅停留片刻便自行离开。10分钟后,广某也回家了。不料当晚11点,广某驾驶电动车撞到路边树上发生单车事故,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广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随后,广某家人将一同喝酒四人起诉到法院。原告认为,四被告同广某一起喝酒、打牌,且明知广某骑电动车离开,没有任何告知和劝阻,致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四被告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广某在事故发生时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广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己的酒量大小等实际情况适当饮酒,亦应当预见酒后骑电动车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依然酒后骑电动车,将自己置于一种极其危险的状态,这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由于一同饮酒,各被告与广某之间产生了同伴之间相互照顾、保障彼此之间安全和防止危害发生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廖某、乔某以及刘某明知广某是骑电动车前往,但没有劝阻原告不要骑电动车离开或是护送其安全回家,具有一定的过错,对广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虽是饭局组织者,但未参与后续的打牌活动,且早于广某离开,其对广某安全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终止,故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廖某、乔某以及刘某对应广某死亡产生的损失各承担2%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4975.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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