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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6-02 11:13:57
答疑问
被人骗了车贷 如今该谁归还
我妻子在婚前曾谈过一段恋爱,对方骗她在车贷上签了字。她前男友当时只付了车子首付,车贷也只还了一个月。车子是在我妻子名下,但她连车子都没碰过,双方分手后就没再联系过。此后,车贷那边就经常打电话给我妻子催款,也有人上门到家里面来要债,我们也曾报警过,警方表示她前男友是否构成诈骗还要进一步调查。此事就一直拖到现在。如今,法院给了我妻子传票。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王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您妻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以及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有义务偿还车辆贷款。如您报案后不构成诈骗罪,建议您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车辆。
买完车库欲反悔 推翻合同谁之责
我卖了个车库,当时签了买卖合同,没有办过户手续但做了公证,买方拿公证就可以去办过户手续,钱已经都给我了。现在买方反悔,他认为车库升值空间不大,想退给我。我现在钱已经用了,无法退钱给对方。他说要起诉我,请问我该如何应对?——董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您与买家签订的车库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根据合同约定,买家已支付全部钱款,您也协助买家办理了可以独立过户的公证手续,目前,买家欲推翻合同,该行为属于违约,建议您搜集相关证据积极应诉。
用完面膜发生过敏
赔偿责任该谁承担
我购买了某品牌面膜,用了之后出现严重过敏。诊断发现是化学物品过敏引发的湿疹,去医院治疗了好几个月才治好。但是对方公司不承认是他们产品的问题,也不愿意赔偿,这样的情况该如何索赔?——谭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该面膜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造成过敏是您自身的原因导致,建议您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如果过敏是由于该面膜的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议您向商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商家拒绝赔偿,您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诉讼维权。
提辞职后反悔,公司能否解约
我因为在工作中受到部门主管的刁难,一气之下提出了辞职。
我提出辞职是在周五,但经过周末回家冷静思考,我觉得部门主管有逼我走的意思,而我主动辞职反而合了她的心意,因此周一时我又明确表示要收回辞职申请,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单方辞职需要提前30日通知,有30日的过渡期。但是单位表示,我的辞职提出后就已经生效了,后续将安排我办理离职手续。
请问律师,劳动者主动辞职后能否反悔?——葛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劳动者的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规定是对劳动者单方解除权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单方辞职行为并不需要公司的同意,该辞职行为系形成权的一种,自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要求“提前30日”或者在试用期“提前3日”辞职是基于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的需求,赋予用人单位的权利,是劳动者形成权实现后的附随义务,这一要求并不影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经送达用人单位即生效的形成权特质。
因此,如果你辞职后又反悔,而单位也接受的话,那么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如果你的辞职申请已经送交单位,而单位表示不接受你的反悔,那么你的反悔就是无效的。劳动者作出辞职决定需要慎重,一旦决定作出就要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工地打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叔叔在工地打工时受伤,他属于包工头雇佣的,而包工头则接下了分包工程。
现在我叔叔找工程方要说法,工程方说他应该去找包工头承担责任,而包工头给了一点钱之后就避而不见了。
请问律师,我叔叔这种情况能否认定工伤?——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果工程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况,而包工头并不具有相关资质,那么你叔叔的情况可以申请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该规定的第二款明确:前款第(四)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因此,你叔叔虽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因此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读案例
亡夫生前打赏女主播1.9万次,送出40余万元
妻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法院:驳回
整理亡夫遗物,意外发现丈夫生前大量的打赏和转账记录。2年多里,他给149名女主播打赏了1.9万余次,合计40余万元。一怒之下,王女士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将直播平台和主播告上法庭。
张先生和王女士于2007年结婚,育有一子。
2019年2月,张先生被确诊为晚期肠癌,1年后病逝。王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的银行记录及手机微信中,存在大量打赏及转账记录,这才知道,原来从2017年开始,丈夫就一直在某平台观看直播,还频繁打赏。
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张先生对149名主播累计打赏1.9万余次,合计40余万元。王女士还发现,他的主要打赏对象是李主播,打赏次数达1万余次。
与此同时,张先生还与李主播保持私下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发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对方赠与9万余元,且多为“520”“1314”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
“不行,这么一大笔钱,都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他打赏转账的时候我都不知情。必须退还!”王女士于是将主播及平台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打赏赠与款项。
经法院调解,李主播同意返还张先生私下赠与款5万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但王女士仍另案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李主播及平台返还其亡夫在该平台的全部充值款项40余万元。
她主张,亡夫通过平台充值打赏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两年多内,基于与李主播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目的,频繁打赏,累计数额较大,属于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李主播及平台因此取得该打赏款项的金额,没有合法依据,系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近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本案各方权利义务,充值打赏行为应为网络消费,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构成要件,打赏人与平台构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合同,具有单务、无偿的性质。
在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注册成为平台用户,将真实货币在该平台进行充值兑换为虚拟“平台币”,以兑换其他道具,故其打赏的并非真实钱款,而是不能直接兑换回金钱的虚拟道具。此外,张先生与李主播不存在无偿转让财产的意思表示,不具备赠与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张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的方式和种类。王女士在两年多时间内,对张先生任意使用夫妻家庭财产的行为并未有所管理和阻止,事实上对张先生在平台充值的打赏行为予以了放任。且王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张先生和李主播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李主播的直播内容有违公序良俗。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此外,法院特别指出,作为直播平台的经营者,应当担负起与其盈利相对等的社会责任,严格管理直播内容,倡导理性消费,加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注重传递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聚餐酒后坠楼致残,共同饮酒者该担责吗?
2019年9月,胡某收到好友陈某聚餐饮酒的邀约。当晚,两人各饮近4两40度白酒和一瓶多啤酒。结束后,因为两人是十几年的好朋友,胡某将酒后的陈某安置于自家三楼卧室的床上,后同他人外出吃宵夜。结果陈某半夜自胡某卧室窗户坠落,原因不明。
经鉴定,陈某伤情及后遗症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
陈某认为,胡某未尽到照顾、看护义务,应当对其的伤残承担责任,遂将胡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18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共同饮酒者是否应承担责任,应结合饮酒的起因、经过、酒后处置等行为来判断共饮者有无过错行为及过错程度。在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原告陈某为发起者,饮酒过程中为主动饮酒,胡某无劝酒行为,并不存在过错;在酒后的处置过程中,陈某和胡某共同饮酒后,均未有呕吐、意识不清、无法自主等重度醉酒的明显表现,胡某经与陈某及家人协商将陈某安置于自己家中休息,已尽到酒后安全注意义务及酒后妥善处置义务。综上,被告胡某虽共同饮酒,但已尽酒后控制或避免危险发生的安全注意义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乐清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原告陈某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亲朋好友聚会,小酌几杯也是人之常情,但放肆畅饮,却是福祸难料。一旦发生意外,共同饮酒人间对酒后损害结果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胡某已将陈某安置休息,能否要求胡某全程陪护陈某?本案中,陈某饮酒量与平时相当,无重度醉酒表现,回到胡某家中后又快速入睡,在此情况下,要求胡某一直陪护在身边或预见到陈某可能存在坠楼风险,明显超出常人认知范围,应认定胡某对陈某损害结果的产生无过错。
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请,不仅向公众传递出了“每个饮酒者都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的信号,也彰显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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