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信息2

当前位置
本报专业律师团队为您 护佑婚姻 保障权益 咨询电话:87111392 18503268130

发布时间:2021-07-09 15:28:42

 

答疑问

想卖共有房产,询问如何操作

我和前女友早年曾共同购买一处住房,房产证上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后因种种原因我们分手了,但是房子一直没有处理,由她实际居住,并支付一定的补偿给我。

现在我需要购房,想把这处已经升值的房子卖掉,但她已经在此长期居住并做了装修,因此不同意卖房。

我让她按照市价收购我的一半产权,她又不愿意,说自己没有钱,只肯出很低的价钱。

请问律师,我现在该怎样处理这处房产?——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该房屋依法由你和前女友共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方共有人要转让自己所占共有财产的份额,须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对此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共有人不同意转让,则须购买该份额;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据此,如果你的前女友不愿购买一半产权,你可以将一半产权转让给他人,如果你前女友不同意,就必须依市价购买你的一半产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当然,在实际操作中,普通购房人一般不会接受只能购买一半产权,且房屋已有另一产权人居住的房屋。因此,这处房屋最好还是由你们双方通过协商,确定由一方完全所有,另一方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有利于后续的转让或者居住。

钉钉打卡记录,能否证明加班

赵某离职后向公司索要加班费,依据是他的钉钉打卡记录,其中显示曾多次超过下班时间打卡,还有多次在休息日打卡。

请问律师,这一证据能否证明其加班的事实?——苏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作为考勤记录方式之一的钉钉打卡记录,能否成为判定员工存在加班情形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由此可见,关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在劳动者一方。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的相关证据,此时举证责任才转移到用人单位,但这种举证责任的转移,是附条件的转移,前提是劳动者提供相应证据。

钉钉打卡记录作为考勤管理的一种手段和方式,其优点是能够准确记录员工到达和离开公司的时间,可以作为考勤方式、工作时长的有力证据之一。但劳动者仅凭钉钉打卡记录,并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钉钉打卡记录确实能够准确反映员工在公司的具体时长,但并不能必然得出员工加班的结论。

劳动者超过下班时间才打卡的原因并不具有唯一性,有可能因为工作原因导致加班,也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未及时离开公司。

因此,钉钉打卡记录,无法直接证明延时打卡的具体原因、延时打卡期间是否提供劳动、有何工作内容,必须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劳动者加班的具体工作内容等证据,才能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婚内曾经借款,离婚如何归还

我丈夫前几年因为和朋友合伙创业的需要,想动用近百万元我们婚后的存款。考虑到创业风险巨大,当时我要求他写了欠条,表示这笔钱是向我借的,但没有写明归还的日期。现在我和丈夫打算离婚,请问这笔借款在法律上是否成立?他是否应当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归还?——汪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般来说,婚后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但也允许双方采用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就离婚时夫妻之间借款的处理,一般应当根据其来源处置。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的借款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本质上是借款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借款,离婚时要么直接折抵借款一方应当分得的份额,要么由借款方向对方返还借款,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孩子父母离婚,能否进行收养

我想要收养一个小孩,但小孩亲生父母已经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母亲,而父亲已经很久没有支付过抚养费了。

请问律师,如果孩子的母亲同意,是否就能办理收养?——宋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据此,一般情况下收养手续需要孩子的父母共同办理。

读案例

母亲遗产给舅舅,女儿没份儿

这份遗嘱有效吗?

小吴尚未成年的时候,母亲临终前将全部遗产都留给其弟、也就是小吴的舅舅李先生。小吴一纸诉状将姥姥、姥爷和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获得一部分遗产。在庭上,舅舅拿出了小吴母亲李女士亲笔写下的遗嘱,遗嘱上白纸黑字地写着:房产和存款,全归弟弟。这边是被继承人亲笔所书的遗嘱,那边是未成年孩子,这个案子怎么判?

母亲去世

一分钱遗产都没给孩子留

小吴的童年里,父母之间的关系就不怎么好。自10多年前开始,小吴的父母因离婚和财产分配问题,在法院相继打了不下五六个官司。

争议最大的是一处政策性住房,也是二人当时最大的财产。后来双方商定:“谁照顾孩子,谁就获得住房”。2012年,双方离婚,由李女士向吴先生支付了一部分房屋折价款——如果是和现在比起来,这些折价款显然已经非常低了。

离婚后过了一段时间,李女士又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女儿小吴的监护权交给丈夫。吴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表示不能同意。法院判决李女士败诉。但是第二年,李女士又来起诉,卷宗显示,李女士当时已经病得很重,而孩子此时已经上了初中,李女士自称,她实在是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孩子,自己治病尚自顾不暇,很难给她应有家庭温暖和照顾。

这次小吴也表示,愿意跟父亲一同生活。考虑到双方的实际情况和孩子本人的意愿,这次法院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李女士病情发展很快。据她后来的遗嘱中所述,患病期间,一直是她的父母和弟弟在身边照料。想到自己过世后,只能靠弟弟一人照顾年迈的双亲,她留下遗嘱,表示自己过世后,位于某小区的住房和自己名下的所有银行存款都由弟弟继承。

吴家父女则在李女士去世后,发现小吴并未收到任何遗产,于是又一次来到法院,提起诉讼,明确提出要求分割继承房产、本人继承母亲银行存款的要求。

法律在继承上

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

庭审前,小吴的舅舅李先生拿出了李女士的亲笔遗嘱,小吴的代理人深感意外。但是小吴能够看出,遗嘱的确是母亲的亲笔,她认可遗嘱的真实性。法官审查证据后也认为,至少从形式上,这份遗嘱具备全部要素,符合相关法律要求。

但小吴同时表示,母亲过世时自己尚未成年,而且正在上学,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依法应该得到必要的遗产份额。

负责此案相关工作的刘萍萍法官说,遗嘱的确是给了每个人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也确实会遇到当事人在订立遗嘱的时候,完全从个人好恶、偏爱出发,或者是基于重男轻女的思想,在立遗嘱时任意取消某些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逃避对亲人应负的责任。这种任意性极容易造成社会财富分配不公和社会秩序的不稳定。

“法律在继承上对遗嘱自由也进行了限制。”刘萍萍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也就是法律工作者俗称的“必留份”。尽管被继承人死后,他对继承人已不存在法律上的义务,但是只要他还留下了遗产,而且只要法定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状况存在,法律就不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来剥夺他们继承必要遗产的权利。

刘萍萍说,谁能享有“必留份”?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且法定继承人是否满足这两个条件,要以继承开始的时间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

那么,遗产份额到底应该留多少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必要”呢。这一方面与被继承人遗留的遗产数额有一定的关系,但更与应得到“必要遗产份额”的继承人的具体状况有关。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确定“必要遗产份额”的数额,应充分考虑到继承人在失去被继承人后至年满十八周岁止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费用及教育、医疗之所需,原则上起码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果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李女士去世的时候,小吴16岁,距离她达到18岁的成年人标准还差两年。同时,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发现,李女士留下的不仅有遗产,还有部分债务,也都一并由她的弟弟承担,虽然具体数额不详,但是考虑到遗产总额以及小吴所需的两年生活费、教育、医疗所需,是否存在债务并不影响最终的确定份额。

根据普通未成年公众的常规需求,法院酌定,按照每年5万的标准给小吴留下财产。

最终案件一审宣判,驳回小吴“分割继承房产,全部继承存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小吴继承遗产10万元。双方未就此判决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订立遗嘱

一点瑕疵就会导致遗嘱无效

一份有瑕疵不完善的遗嘱,可能既没能遂了立遗嘱人的心,又让继承人打成一团,更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刘萍萍法官说。

那么,立遗嘱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呢?法官说,除了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留份”之外,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不能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存在歧义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

点击“国+社区网”查看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