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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7 10:40:32
答疑问
酒后工作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我朋友王某在一家工厂工作,前段时间有老乡找他中午一起喝酒吃饭,吃完他按时返回工厂工作,但是在下午的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导致受伤。
现在单位以他醉酒导致事故为由,不肯给他申报工伤。
请问律师,单位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单位不给他申报工伤,他能否自行申报?需要自行提交哪些证明材料?——吴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因此,单位的说法有法律依据。问题是,不予申报工伤是否有事实方面的依据。
王某在工作中受伤能否认定工伤,既要看他是否达到醉酒的程度,也要看伤害发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具体来说,自行申报需要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职工受伤害时的初诊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申请人能够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已立公证遗嘱,咨询如何更改
张老伯早年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主要财产留给小儿子。但是由于小儿子去年已经去世,他想要对遗嘱内容作出变更。
请问律师,由于他之前所立的是公证遗嘱,所以是否变更遗嘱需要重新去作一次公证?——姜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变更公证遗嘱确实需要重新订立一份公证遗嘱。但是随着《民法典》的实施,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特殊的优先效力,数份遗嘱中内容相抵触的部分,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张老伯只需要依照《民法典》对遗嘱形式和效力的要求,重新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即可,也就是说,他可以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或者公证遗嘱,去变更原先公证遗嘱的内容。
想要收养子女,是否符合条件
我姑姑和姑父长期未能生育子女,现在他们都步入中年,想要收养一个孩子。
请问律师,法律对于收养人规定了哪些条件?——周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读案例
骑自行车撞人
构成交通肇事罪吗?
众所周知,机动车因违反交通规则而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那么,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甚至致人死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刘某是骑单车爱好者。他给自己的山地自行车安装了前灯、尾灯和码表。每当夕阳西下、华灯初上,他便骑着单车疾驰在大街小巷。
2020年6月28日晚上,刘某因非机动车道上行人拥挤,行驶不顺畅,便转而骑到了机动车道上,以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穿梭在机动车道上。
在途经人行横道时,因车速过快,刘某未能及时刹车控制车速,撞倒了正在过人行横道的一名老人。老人倒地后,当场昏迷,经过5个月医治,仍不幸离世。经鉴定,老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胸部严重多发损伤,继发感染等病灶,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因刘某违反交通规则,非机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并在经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让行,应负事故全部责任。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滨江区检察院认为,刘某明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发生危险的可能,仍存在侥幸心理,没有引起重视,最终致老人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近日,刘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滨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检察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里的过失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不论交通工具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只要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交通事故不仅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而且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无法消除的伤害。日常生活中,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的人违反信号灯、不戴安全帽等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行为时有发生。提醒大家,为了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请遵守交通规则,行车时“宁等一分,不争一秒”。据《浙江法制报》
共同生活拒绝赡养
法院这样判
“再婚”没有领结婚证,“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对自己有没有赡养义务?近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赡养纠纷案。
年近七旬的李某与前妻育有一子李某军。20多年前,李某与前妻离婚后与曹某“再婚”,但二人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此后,李某与曹某共同生活并一同抚养曹某与前夫的女儿王某。如今,李某已与曹某分开多年,年迈的李某没有经济来源,加上体弱多病,目前居住在养老院。李某希望李某军和王某履行赡养义务,支付其赡养费,但多次协商无果,遂将2人诉至法院。
李某军表示,李某对王某抚养多年,对自己关心较少,要求他养老不公平。王某则认为,李某与她母亲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不是合法夫妻,自己与其不构成继女关系,故没有赡养义务。
承办法官考虑到李某与王某曾共同生活10多年,虽无血缘关系,但有感情维系。经过法官调解,李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愿意一次性补偿李某5万元。
对于李某军,法官结合《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其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李某军承诺会履行赡养义务,按期支付赡养费。
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照此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案中,尽管李某与曹某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王某与李某不构成继父女关系,但李某在与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抚养了王某,王某应对李某有所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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