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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16 15:50:20
答疑问
朋友点完酒水逃单
应由谁支付消费款
朋友约我出去喝酒,在路上我明确声明身体不适不想喝酒。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朋友点了昂贵的酒水。最后朋友借还充电宝为由逃单了,把我一个人丢在店里。现在店家让我和我朋友平摊昂贵的酒钱。我需要平摊吗? ——李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您和您的朋友与店家之间形成消费合同关系,作为消费主体,您和您的朋友是需要向店家支付相应费用。至于您和您的朋友之间如何分摊费用,建议您协商解决。
借钱没写借条 如何讨回借款
我借了5万元给朋友,当时没有写借条,是通过银行转账完成的。如今,微信上我和对方说,他一共欠我5万元,请尽快归还,但对方没正面回复,但是也没反驳。这样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我该如何讨回借款呢?——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有效证据一般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的依据,因此,微信聊天记录中债务人没有确认借款事实的情况下,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您与债务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建议您通过其他形式补证后诉讼维权。
依法继承住房,应当由谁居住
我父亲再婚一年后因病去世,留下一套住房,是他与我母亲生前共有的。父亲未写遗嘱,我和弟弟、妹妹肯定是继承人,请问继母是否有继承的份额?
由于妹妹婚后住房很小,我们决定该处住房由妹妹居住。
但是继母说她要住这套房子,其实我们知道她是想给自己的儿子住。
请问律师,这处住房的居住权归谁?我们子女作为占份额多的继承人,是否有决定权? ——郭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该房屋最初是你父母共有的,只是生母去世时未办理继承手续,那么子女有权和父亲一起继承属于母亲的那一半产权。现在你父亲也去世了,按照法律规定,你的继母也享有继承权,可获得相应的房产份额。
至于房屋由谁居住的问题,可由各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裁决。
无法共同生活,能否解除收养
我从小被养父母收养,但是长大后跟他们的关系很差,现在已经基本无法共同生活了。
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如果解除,会带来哪些法律后果?——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法院调解结案,能否要求执行
我因为一起伤害事故而到法院打官司,在法官主持的调解下,对方承诺支付我各项赔偿款总计8万多元,先期已经支付了2万元,但剩余的钱却一直拖着不给我。
请问律师,如果我现在去要这些钱,是否需要去法院再打一次官司,还是可以直接请法院替我执行?——孟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生效的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并且对方已经部分履行调解协议。
如果现在对方拒不履行调解书中的给付内容,那么你无需诉讼,可直接根据调解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读案例
高铁上打翻邻座热水杯被烫伤
谁的错?
高高兴兴乘坐高铁出行,却不小心打翻了邻座的水杯。大腿被开水烫伤了,这个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高兴出行被烫伤
2019年1月,小陆与妻子一同乘坐高铁从广东到广西。上车后,小陆按车票找到自己的座位坐下,发现邻座小孙并未在座位上,但该座位前面的置物板上放置着一个水杯。
列车行进后,小陆起身脱下外套,脱外套时突然觉得大腿一阵剧烈疼痛,回过神来才发现小孙座位上的水杯被打翻了,水杯里的开水全倒在了小陆的大腿上。
因疼痛难耐,小陆当天即入院治疗,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足轻度烫伤。小陆后续入院治疗6天,共花费医疗费3600余元。
出院后,小陆联系小孙希望获得赔偿,但小孙认为自身并没有过错不同意赔偿,小陆诉至法院。
判决:双方均有过错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一般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过错归责原则。自然人享有身体完整、健康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侵害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首先,小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起身脱衣服时没有注意到相邻位置置物板上的开水,导致碰翻水杯烫伤自己,对于烫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盛装开水的水杯是一种危险物,小孙将其放置在座位前的置物板上,对该危险物所作的保护措施明显不足,也未提醒邻座注意危险物,并最终造成小陆身体受损的结果发生,可见小孙对此亦有过错。
综上,对于小陆的损害结果,法院酌定由小陆自负50%的责任,由小孙承担50%的责任,遂判令小孙向小陆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4000余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侵权责任中以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为一般原则、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外补充的归责原则,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是民法典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规定。
“过失相抵”原则也称“与有过错”原则,是指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被侵权人或受害人也有过错,法院可依职权按一定的标准减轻或免除侵权人或加害人的赔偿责任,从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损害的一种制度。
依照上述规定,在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都有过错时,可根据各方过错的大小、综合相关因素确定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本案中,小陆和小孙对于损害的发生均存在过错,根据上述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法院依法酌定对于小陆的人身损害结果,由小陆和小孙各负50%的责任。
法官同时提醒,随着各种交通设施和工具的进步发展,人们出行越来越便利,出行频率越来越高,在乘坐交通工具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安全、文明出行,从小处做起,既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也要注意及时消除和避免各类人身、财产安全风险隐患,既确保安全,又与人方便,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出行环境。据中国普法
孩子摔伤 家长监护不力要担责
2020年暑假,韩某、沈某夫妇带着6岁的儿子小韩到郊区游玩。因父母一直跟朋友聊天,孩子只能自己在农庄里玩耍。
在玩秋千时,小韩失去平衡摔了下来,脑袋着地。听到孩子哭声,韩某夫妇忙跑过来,发现只是蹭破了皮,心想没大事,又玩了2个小时才回家。
在车上,小韩开始头疼恶心、呕吐不止,夫妇俩这才送孩子到医院。经诊断,小韩头部构成硬膜外血肿,需要手术,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
此后,夫妇俩至法院起诉,认为农庄未提供安全的游乐设施,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农庄作为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的赔偿义务,小韩父母监护不力,自担40%损失。
释法
《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小韩才6岁,父母应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但事发时,两人未在秋千旁看护,提高了孩子意外坠地的风险。孩子跌落受伤后,他们未足够重视孩子的伤情,直至回程时孩子病情加重才送往医院,延误了治疗时机。小韩父母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自担40%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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