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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06 16:12:55

答疑问

交强险赔偿对象是否包括车内人员

我雇佣他人驾驶货车跑运输,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去年底,司机在驾驶时由于操作不当翻车,造成乘坐在副驾驶座的押车员受重伤。我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内乘坐人员受伤不在交强险理赔范围内。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有道理吗?——梁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本次事故中,押车员是车上乘坐人员,对其遭受的损失交强险无法赔偿。

包裹私放门卫 丢失谁应担责

我在网购时,留下了所在小区的具体门牌和联系电话。可快递员图省事,将包裹直接放在了小区门卫室,结果包裹丢失。我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却遭到拒绝。请问,快递公司需要赔偿我的损失吗?——桂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在你已经留下具体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的情况下,快递员没有联系你或将包裹送到指定地址,属于违反对应义务的行为。快递员之举属于履行职务,同时决定了快递公司应对其行为担责。

签收快递包裹是收件人自己的事,小区门卫或物业公司没有代收的权利或义务。因此,包裹丢失,快递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入职收取押金,是否符合规定

我最近应聘一家公司,但在入职时,公司说需要收取2000元设备押金,当时我只好交了钱。现在我越想越不对劲,请问律师,这样的押金真的要交么?公司的做法是否违规?我该如何维权?——邹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公司向员工收取押金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据此,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此事,要求对公司进行处罚。

发帖讲述遭遇,是否构成侵权

我朋友最近在一家宠物店买了一条小狗,买回家没多久就生病死亡了,而店家表示这属于正常现象。

为此她在多个网络平台发帖讲述了这段遭遇,并提醒爱狗人士不要去这家店买狗。店家发现这些内容后,要求我朋友删除,并威胁如果不删除,要起诉我朋友侵犯店家的名誉权。

请问律师,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赵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人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力和核实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此类事件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首先必须审查发帖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捏造、歪曲事实”。

其次,要看是否有“侮辱性言辞”,比如指责对方是“黑店”“诈骗”等等。

如果只是客观描述事实,而事实本身没有捏造和歪曲,那么一般来说并不构成名誉侵权。即便基于事实,但如果使用了侮辱性言辞,也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因为买回宠物后,宠物死亡,这一事件的法律性质是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通过投诉、诉讼等方式维权,但不能使用侮辱性言辞公开贬损店家。总之,如果发帖内容有过激言辞,建议进行修改甚至删除,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读案例

一套房子却有两份遗嘱,怎么分?

法官:以最后遗嘱为准

姐弟六人因对母亲生前所立的两份遗嘱有异议,争执不下,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产。近日,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此案。

老韩与倪大妈共生育了六个子女。2006年老韩去世,倪大妈便跟着小儿子韩明一起生活。

2014年年初,87岁的倪大妈名下房产因某工程被征迁。同年5月,倪大妈来到杭州市某甲法律服务所,由该所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与其谈话并录音、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表示:去世之后将可能获得的安置房由小儿子韩明继承。同日,在两名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载明日期的见证书、遗嘱书等,并刻录一份含谈话录音的光盘。

2018年,倪大妈抽到一套70平方米的房屋。2019年6月,倪大妈来到浙江某乙律师事务所,由该所三名律师及一名实习律师与其谈话并录音录像、制作谈话笔录。在谈话中,倪大妈明确表示:去世之后将因政府拆迁赔来的房屋给二儿子韩亮继承。同日,该所出具倪大妈捺印的律师见证书、承诺书、谈话笔录、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等资料,以及刻录有谈话录音录像的光盘。

3个月后,倪大妈去世。韩明和韩亮各持一份遗嘱,对这套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下;其他姐妹则要求平分该房产。2020年7月,韩明将自己的五位兄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母亲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自己继承。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以倪大妈2019年订立的遗嘱为准,判决案涉房屋由韩亮继承。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明提交的2014年的遗嘱书,其标题及内容均系打印,由倪大妈在立遗嘱人处签字捺印,两位基层法律工作者作为见证人签字,且注明年、月、日,因两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该份打印遗嘱有效。

韩亮提交的2019年律师见证书及录音录像,录音录像中倪大妈明确表达了其个人财产即案涉房屋给韩亮的意思表示,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倪大妈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姓名及肖像,见证人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了肖像,录音录像中也载明了年、月、日,且见证人未违反法律关于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该份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也有效。

两份遗嘱均有效。但是,其内容相抵触,该以哪一份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倪大妈2019年所订立的遗嘱是最后一份遗嘱,这之后也再无其他更新的遗嘱。因此,法院依法以2019年的遗嘱为准,判决倪大妈因征迁安置的房屋由韩亮继承。

前岳父母索赡养费

手持证明仍被驳回

小两口离婚后,女方父母以婚内签订的证明向法院起诉,主张男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每月3000元标准给付赡养费,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二审后,未支持女方父母的诉讼请求。

小佟与小孙原是夫妻,2019年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小孙的父母老孙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女婿小佟向2人支付离婚后小佟所欠赡养费合计14万余元,理由是小孙与小佟于2015年11月18日签订了一份证明,约定“男方同意每月负担老孙夫妇3000元的赡养费”。

小佟辩称,上述证明是在其与小孙发生争执后在小孙要求下签订的,目的是为了维系夫妻关系。现因小孙婚内过错导致离婚,故已丧失支付赡养费之基础,其有权拒绝支付。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佟不负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义务,遂判决驳回老孙夫妇的诉讼请求。老孙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佟与小孙签订的证明是夫妻间对财产事项的约定,仅涉及小孙、小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对小孙和小佟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必然在小佟与老孙夫妇之间产生合同约束力。老孙夫妇在小孙与小佟离婚后,以该证明为依据,主张小佟应按约定向其支付小佟与小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支付的赡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法律虽未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作为儿媳、女婿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的义务。本案中,小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没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与小孙签订证明系其在婚内协助小孙自愿承担的赡养义务,但该约定仅对小佟和小孙产生约束力。

小佟、小孙离婚后,小佟没有向老孙夫妇支付赡养费的法定义务。法官同时指出,《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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