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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14 17:53:59

 

答疑问

客运公司能否以投保为由拒赔

今年7月,我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客车行至某处时,因突发紧急情况,司机急刹车。我毫无防备,头部碰到前面座位上,导致鼻骨骨折,治疗共花费3万余元。事后,我要求客运公司支付相关损失遭到拒绝。客运公司认为,他们已向保险公司投保,应该由保险公司向我赔偿。请问客运公司能以投保为由不赔偿吗?——李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客运公司是取得从事旅客运输资格的单位,因此,你买票上车后,你与客运公司之间的旅客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客运公司未能安全地将你运到目的地,就构成违约,应承担赔偿你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客运公司认为其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你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属另一法律关系,与你的旅客运输合同没有直接关联。客运公司向你赔偿后,可依商业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外孙女未成年 能否代位继承

我父亲日前去世,没有留下遗嘱,因此继承人为我们姐弟3人。但我姐姐早年去世,姐夫去年再婚,他们有一个女儿,现在还未成年。姐夫提出,外孙女有代位继承权,请问,这种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吗?——孙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此,你姐姐的女儿的确有代位继承权,即代其已经去世的母亲之位,继承你父亲的遗产,继承范围是你姐姐依法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第三人原因被狗咬伤如何起诉

我和孙某一起路过彭某家门口时,孙某一时兴起,向拴在彭某家门口的狗扔去一块石头,狗立刻向我们扑来,我因躲闪不及时被狗咬伤。后孙某和彭某相互推诿,都不愿意支付我的医药费,我能到法院起诉吗?——石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可选择一人起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可以起诉狗的饲养人彭某,也可以起诉第三人孙某。如果你起诉的人未能足额赔偿你所受损害,则你可以就未受偿部分以另一人为被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到期后续租提前退租拿不回押金

我的租房合同今年3月20日就到期了,但是我继续交着房租继续住着。8月4日,我告知房东月底前退租,并会提前清理好卫生,希望房东可以把押金和多交的8月20日至9月20日的房租退给我。当时房东表示可以,也有微信记录为证。但是当我8月14日告诉房东退还房屋钥匙并退房时,房东却不愿意退了,要求我完成租约。请问我可以拿回我的押金和提前交的一个月的房租吗?——罗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因此,虽然您与房东的房屋租赁合同于3月20日到期,但合同到期后您仍然租住该房屋,您与房东之间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结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您已于8月4日通知房东月底退租,尚未发生的租期产生的租金以及押金应当在您退租时返还,因此,建议您协商或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父母出资购房,是否共同财产

我表姐办理结婚登记后,公公婆婆将原有的一套小房子出售,替他们买新房出了70%的首付,后续贷款由他们自己偿还。

请问律师,这样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这处房产的权属问题,首选要看登记的产权人有哪些,以及出资时是否订立了相关协议。如果登记了你表姐和丈夫作为产权人,那么毫无疑问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仅登记了你表姐夫作为产权人,并且没有相关出资协议明确出资性质和房屋权属,那么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则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据此,这处房产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果出资时明确表示,购房款是赠与你表姐夫个人,所购房屋为其个人财产,那么这处房产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读案例

男方婚前全款买房

婚后加上女方名字离婚咋分?

郑某婚前全款买房,之后和孙某结婚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二人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买车位,并偿还之前买房所欠的借款。如今二人因感情矛盾离婚,但对房子所属及分割问题产生争议。孙某能否要求分割该房产?

离婚分割房产起争执

2012年5月,郑某花100万元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不久后孙某和郑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31日,经过郑某的同意,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之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出钱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郑某和孙某共同归还了借款12万元。

孙某与郑某婚后因生活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原审法院调解离婚,但两人就房屋的所属存在争议。

郑某认为,该房屋系自己在结婚前全款购买,属于婚前财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孙某的名字,是为了增进巩固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但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孙某认为,虽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婚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且双方婚后共同装修、购买车位、归还购买房屋借款,为案涉房屋付出了较多的精力、财力,故双方应各自拥有案涉房产一半的价值。

法院判决补偿房价20%

法院审理认为案争房屋虽系郑某婚前出资购买,但权属登记在双方二人名下,且婚后双方曾共同清偿购买上述房屋所负的债务,故该房应认定为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因离婚时,未对上述房屋,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此房屋的装修、购买的车位进行分割,故现孙某依法有权主张离婚后财产分割之诉。对于上述财产的价款认定,因庭审中,双方一致同意对房屋、房屋装修费、车位的现有价值分别按3373500元(即每平方米25000元)、300000元、150000元确认,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故原审法院予以认可。

对于房屋的分割,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郑某婚前出资购买,离婚后一直由郑某居住管理,该房屋应当归属郑某所有,由郑某给付孙某相应的折价款。对于折价补偿的具体数额,考虑到房屋由郑某婚前个人出资,房产登记簿上记载双方二人的名字的目的是为了增进夫妻感情,加强彼此信任、巩固夫妻关系,以及婚后双方共同清偿了购买此房所负债务120000元、结婚时间长短等因素,原审法院确认由郑某给予孙某房屋价款百分之二十即674700元的补偿。

另,房屋装修以及车位宜归属郑某所有,同时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价款,按均等分割原则,由郑某折价补偿孙某22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孙某与郑某名下共有的房屋(含装修)以及车位一个,均归郑某所有,孙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郑某办理该房屋的权属手续登记。二、郑某支付孙某上述第一项财产分割折价补偿款计8997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案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遗书为电脑打印版,算数吗?

韩先生在年老生病时,一直由小儿子韩小盛(化名)在病榻前陪伴、照顾。韩先生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小盛一人继承。但由于这份遗嘱为电脑打印,其他子女认为这不是父亲手写的遗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韩小盛认为父亲生前行动不便,已不能自行书写遗嘱,打印遗嘱是根据其父意愿打印,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因此发生争议,韩小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张亮表示,如今越来越多的人习惯在生活中用电脑输入取代纸笔书写,打印遗嘱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

“民法典对打印遗嘱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张亮表示,订立打印遗嘱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打印遗嘱虽然不要求电脑输入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两个以上见证人均应全程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立遗嘱日期。

由于打印遗嘱无法体现书写笔迹的一致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此特别要求打印遗嘱应保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若仅在落款处签字或日期不完整又无其他证据补强,则不宜认为该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认为该遗嘱根据遗嘱人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遗嘱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遗嘱符合民法典关于打印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法院判决按照打印遗嘱的内容对遗产进行处理,判决诉争房屋由韩小盛一人继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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