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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15 15:48:52

答疑问

继母年老多病 赡养责任谁担

我很小父母就离异,我被判随父亲生活。几年后父亲再婚,继母有个女儿,年纪比我大一点,随我们一起生活。上大学后,她就离开家一直在外地生活,目前已结婚生子。现在继母年老多病,请问,她的女儿是否应承担赡养费?——薛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如果你父亲再婚时,你和继母的女儿尚未成年,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你们属于受继父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女。如果你的继母现在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那么你和她女儿一样,对她都有赡养义务。她的女儿长期在外地生活,应支付赡养费用。赡养费一般包括基本的生活费用、生病就医的药物和医疗费用、必要的护理费用和住房的费用。具体数额需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通过调解或判决确定。

网购收到空包裹 卖家不认咋办

我在某品牌官方旗舰店买了套化妆品,收到包裹后拆开发现,其中一支口红包装盒里是空的。我立即拍照向商家反映,但对方矢口否认空包发货,称视频显示工作人员没有藏匿等操作,其工作上没有问题,无法补发,最多给我一个小样作补偿,对此我不能接受。请问,我该怎么维权?——刘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如你确实未收到网购商品,有权要求商家补寄商品,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其中最大的难题在于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你举证证明所收到的是空包裹。但就客观情况而言,你是在拆开包装后才发现是口红盒是空的,而拆开包装的过程并未做同步录像等取证,因此你在维权过程中将面临“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所收到的包裹是空的”这一难题。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若你进行了当面验收,则必然在第一时间发现空包裹的情形,据此可作拒收、退件等处理,同时也可由快递服务人员在快递单上记录作证,确认收到的是空包裹,并及时向商家申诉,有助于维护与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建议在收到网购商品的包裹时,应先验收,再签收,从而避免发生已签收“空包裹”,但又无法证明未收到商品的困境与尴尬。

离婚案能申请再审吗

我和丈夫一年前经过法院二审被判决离婚,财产也进行了分割,但是最近我从朋友处得知他曾私自借给朋友2万元钱,这2万元钱也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我想通过法律手段要回属于我的那部分钱。关于离婚案件能否申请再审我听到了不同的说法,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虞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按照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这是针对婚姻关系而言的。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判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立案审理,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当事人应另行起诉。所以,你应该针对原生效判决未涉及的这部分共同财产另行起诉,主张你的权利。

充电引发火灾 责任如何分担

我是外地务工人员,租住了一间出租房。房东每月收取50元,允许包括我在内的租客使用屋外插座在公共位置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近日,出租房遭遇火灾,因扑救及时没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大约两三万元。经消防人员调查,火灾是我的电动自行车电池发生爆炸后引发。现在,房东要求我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我经济上并不宽裕,一下子很难拿出这么多钱来赔偿。请问,房东收取充电费允许租客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是否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吴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为电动自行车的所有者,你对自己的财产应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你电动自行车电池爆炸所致,作为使用该车的利益人,客观上你已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据一般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你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房东每月收取充电费,在房屋设插座,供租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其行为已违反安全用电的要求,对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房东对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

读案例

妻子与人同居并生子

丈夫起诉索赔被驳回

妻子归来,7个月后生下一名男孩。丈夫怀疑孩子非亲生,次月便带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印证了自己的猜疑。真相是,在其与妻子分居两地期间,妻子不仅与他人同居,还见了对方父母。丈夫随即起诉第三者,索求精神损失费。

近日,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第三者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生活费、营养费等合计17527.04元,但对其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请求,法院认为原告的精神痛苦来自于妻子的不忠实行为,而非被告,遂不予支持。

儿子非亲生

告第三者重婚罪未果又起诉索赔

法院判决显示,2008年,原告董某与汤某相识,并于2012年3月在董的老家山东登记结婚,当年10月生育一子。2018年,夫妻两人分居两地时,男方在广东广州,女方在湖南株洲一家足浴店务工。

在务工期间,女方汤某与同在足浴店务工的朱某同居了,汤某对朱某隐瞒了其已婚且尚未离异的事实。在同居期间,女方还去了朱某家,见了男方父母,朱某父母还给了红包。这一切,身在广州的董某被蒙在鼓里。

2020年汤某怀孕了,当年6月汤某回至丈夫董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的住处生活,7个月后,汤某生育一男孩。董某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当年2月在广州做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董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2021年3月,汤某携小孩到株洲,朱某配合做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支持朱某为孩子的生物学父亲”。

2021年6月,董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控告朱某犯重婚罪,该院随后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了董某对朱某的起诉。

董某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1年7月20日,董某又向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移送湖南浏阳市人民法院。

董某称,2020年汤某怀孕期间的产检、营养品、小孩衣服都是其购买。2021年1月,汤某生孩子期间的所有费用均是董某所出,而朱某与汤某同居并生子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及心理伤害,朱某事后还多次言语挑衅董某。董某要求被告朱某赔偿其在汤某怀孕及生产期间所花费的费用1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被告朱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过,被告朱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

被告辩称,他此前并不知道汤某还未离婚,自己也曾给予汤某多次转账,从孩子出生至今他也只见一次,而且孩子也不跟他姓。法院已认定其重婚罪不成立,所有的行为都是汤某本人行为,一切应由汤某本人自己承担,“一个女人连自己孩子是谁的都不清楚,而且连自已没离婚都要瞒着所有人,这是最基本的道德底线”。

法院:

应赔偿医疗、生活、营养费等

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原告作为汤某合法配偶,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本应承担汤某孕期及生产期间所支付的营养费、医疗费、生活开支等费用,但汤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非法同居并致怀孕,汤某所孕胎儿非原告亲生,故再由原告承担汤某部分孕期的生活费、营养费有违伦理常情,而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支付生母汤某在孕期的营养费、生活费之一部分亦是其义务。

虽原告未提交生活费、营养费具体开支的证据,但该项开支是必需的,故法院酌定生活费、营养费合计按部分孕期五个月,每个月3000元计算,计15000元,由被告负担其中50%,即7500元。

原告先期支付的汤某孕产检及生产的医疗费用合计14834.08元,系与胎儿出生紧密关联,被告作为孩子生父有义务支出上述费用之一部分,故上述费用酌定由被告承担50%,即7417.04元。上述费用被告未予支付之部分,鉴于原告与汤某并未离婚,原告亦未起诉汤某,现两人财产仍然共有,故由原告自理,其自己与汤某协商解决。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汤某为朱某购买各项物品的8148元,有足够证据认定的是汤某为被告购买的足金挂坠、手表等相关物品,价值合计2610元,该款应认定为汤某从原告与汤某的夫妻共同存款中开支,且购买的财物未经原告同意赠与第三者,损害了原告的财产共有权,上述赠与行为无效,法院据现有证据予以部分支持2610元。

三、针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认为,是汤某作为原告妻子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之义务,系汤某的不忠实行为给原告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本案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关于被告明知汤某已婚未离异而故意与其非法同居的事实,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缺乏事实依据,且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2日,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朱某支付原告董某先期垫付的医疗费用7417.04元,生活费、营养费7500元,并赔偿财物损失2610元,合计17527.04元。同时,驳回原告董某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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