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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2-27 17:50:18

读案例

室内充电引发火灾 电动车主起诉厂家

法院:车主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生产商责任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电动自行车电池入户充电导致火灾而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

原告诉称,原告一家从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处购买了一款电动自行车。今年6月13日,原告将电动自行车的电池拿到家中充电,没想到电池突然起火、爆炸,发生严重火灾,造成经济损失。原告一家后将电动自行车的经销商北京某公司与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赔偿原告一家医疗费、电池费用损失、各项财产损失等共计11万余元。

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认为,虽然电动自行车确系自己生产,但在出厂销售时,并不配有电池,自燃的电池权属不明,起火也与自己无关。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否认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经其销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已经尽到提示义务,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被告经销商北京某公司还表示其系整车进行销售。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知道不能在家中进行充电,但小区公共充电桩数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电。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生产商江苏某公司、销售商北京某公司均否认与自己有关,但结合交管部门登记的档案材料、电动自行车照片等证据,综合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足以认定经销商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销售了含电池在内的整车,且包含电池在内的电动自行车系生产商江苏某公司整车生产制造。发生火灾时,电动自行车仍在质保期内。经消防部门认定,此次火灾的起火原因系电动自行车电池故障热失控所致。

根据法律规定,产品责任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就应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应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产品的销售者或产品生产者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虽然同时起诉销售者、生产者,但最终选择仅向被告生产商江苏某公司主张权利。因生产商江苏某公司无法举证证明所生产的案涉电动自行车不存在缺陷或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故生产商江苏某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明知室内充电所蕴含的火灾风险,仍然将电动自行车电池带入室内充电,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应适当减轻生产商江苏某公司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江苏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目前,双方均未上诉。

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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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薪离职,应否付违约金

我在入职现在的公司时,曾经接受为期两个月的专项培训,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和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公司从今年年初开始拖欠工资,在多次催讨无果后,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随后公司向我索要违约金。请问律师,与服务期挂钩的违约金我是否需要支付?——李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该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据此,如果你是由于单位长期欠薪,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公司解除合同的,公司不能再向你索要违约金。

尚未继承遗产,债务如何承担

张某年初去世,继承人都没有实际办理继承事宜,近日有债权人持借条来索债。请问律师,对于张某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韩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如果对于债务及其金额的真实性没有异议,那么实际继承遗产的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那么对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已经订立遗嘱,赠房能否撤销

我爷爷曾经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明确由他所有的一处房产,在他去世之后由我父亲继承。但是立遗嘱的第二年,他在我姑姑的游说下,将房子偷偷赠与我姑姑了,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这事我们最近才得知。请问律师,爷爷之前的遗嘱还保留在我们手里,我们能否据此要求撤销房产的赠与和过户?——陆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因此,你爷爷的赠与行为实际是对遗嘱内容的撤回。只要这处房屋的确可以由你爷爷处置,他在赠与房产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相应的赠与和过户是无法撤销的。

开会迟到扣钱,是否符合法律

我们公司最近突然公告,要严抓开会纪律,对开会迟到的情况依照迟到时间扣钱。请问律师,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么?——马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虽然具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但行使该权利的依据必须以合法为前提。因扣付工资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相关规定要想具备法律效力并成为用人单位的处理依据,就程序而言,必须经过“三道关卡”:一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二是用人单位建立了工会的,应当与工会协商确定;没有建立工会的,必须与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三是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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